母亲忽然去世,父亲已经失智,为了弄清楚母亲的遗产继承份额,上海的宋女士只好不得不把自己告上法庭,前些日子相关的消息登上了热搜,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独生子女的继承权。
此案的特殊性是,宋女士是失智的父亲法定的监护人,同时也是与父亲一样的母亲遗产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者。
她必须同时代表她和父亲分离遗产,清楚两人的接受份额。
法院经研究决定,决定聘请退休的老干部做家事观护人。
三名家庭观护员在接受聘任之后,开展了家庭调查工作,详细了解了原告的诉求,案件的遗产范围,被告当时生活状况以及今后养老计划,并列席了庭审。
这件事情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帮助一个家庭分清遗产,更在于给涉老案件办理提供新思路。
家事看护员制度本来主要应用于涉少案件。
在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享有抚养、监护、探视权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可以委托第三方的人员在审理之前进行走访调查,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并且在案件结束后进行跟踪回访工作。
法院委托观护人员进行社会调查,主动获得相关证据,出具社会的调查报告,一定程度弥补了家事案件当中弱势的当事人诉讼起点的劣势,从而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伴随社会的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继承遗产问题日益凸显,高龄或患病丧失一定民事能力的老人,也有可能面临与未成年人类似的诉讼难题。
因此,法院在此类案件中采用家事观护的制度,是一种司法机关适当介入的尝试,其目的是为了更大程度地保障司法的公平。
本案中宋老伯由于身患疾病,成为了无民事能力人,丧失了独立诉讼地位,诉讼能力显著不足。
宋女士的女儿也同时承担着“原告”、“被告的监护人”这两个身份。
倘若法官仅仅依据诉讼者的意见来进行裁判,那么实际上就很容易成为宋女士一人的“自言自语”,而宋老伯的利益也极有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害。
观护员介入,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了解案件的背景以及真实的家庭状况,给裁判以更多的参照。
这并非是替法院做决定,也并不是为任何一方谋取利益,只是尽量让丧失独立诉讼的老人,依然有人为他的权益进行把关。
家事看护员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保障弱势的当事人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
本案第一次借鉴这个制度,给涉老案件的老年人雇佣家事观察员,是对老人权益的保护的一个有益的探索。
说到底女儿既然是继承人又是父亲监护人,那么身份重叠自然就会带来利益方面的冲突。
在这样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家里人的自我描述是不够的,需要引入独立调查以及观察的机制,这样才能更加接近于实质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