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看到没有遗嘱的时候,会下意识的理解为所有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平分,其实这样的理解并不正确。
依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立遗嘱的,依法继承。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这里最容易被忽视的是配偶分配的位置。
配偶并非与父母、子女共同平均分配全部遗产,而是首先分配两分之一。
配偶分到二分之一后,剩下的二分一,再由其他顺位继承人均分。
因此,判断继承的份额时,不能只看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顺位,就可以得出大家各自分一份的结果。
顺序一变,结果也随的改变。
先将配偶分成二分之一,然后处理剩余部分,这才是这个规则中的关键。
当然,继承问题中还有一个常常混淆在一起的概念:代位继承;
有人听说“孩子可继承”,认为只要有晚辈亲属,都可能代替一个继承人继承。
这不对。
若有代位继承问题,孩子可继承,但此处的“孩子”并非指所有晚辈,而是有明确的范围。
被代位人须为被继承人之子女。
也就是说,代位继承对应的对象是被继承人子女,而非被继承者的配偶,父母或兄弟姊妹。
这点不能混淆在一起。
被继承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若先于被继承者死亡,无代位继承的虞。
这句话听起来有点绕,拆开来讲就明白了。
代位继承是否可行,不仅取决于是否有亲属去世,更取决于被代位人是否为被继承人子女。
若被代位人为被继承人子女,孩子可继承。
若被代位人为被继承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即使这些先于被继承者死亡,也无代位继承的虞。
因此,这里面实际上有两个判断。
第一层,是否有遗嘱。
没有遗嘱,才依法继承。
第二层:法定继承中是否有代位继承问题。
在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还需要继续确定被代位人。
不能光看到“孩子”这两个字,就把所有的亲属关系都当成代位继承了。
也不可以因为一个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先死了,就直接认为他的孩子自然可以代替继承。
规则写得很简单,简单的是很多人都会把不同的关系放在一块儿理解。
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但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身份,与是否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相同。
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但不是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
父母也一样。
兄弟姐妹也不能因先于被继承者死亡而产生代位继位。
归根结底,配偶先分两分之一,是法定继承的分配顺序问题。
孩子是否可以代位继承,取决于代位的适用范围。
两个问题常常同时发生在继承纠纷中,但不能用同样的判断直接解决。
遇到具体的情况,还是需要理清遗嘱存不存在,继承人身份和被代位人身份,不能仅凭一句话“大家是亲属”去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