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是夫妻双方的选择,和任何人没有关系,父母压力子女不满都无法改变。
生育自由的最基本的含义,并不是说每个人都要赞同,而是说,这件事情最终是夫妻双方决定的。
父母是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的,子女也是有自己感受的,但是表达意见与决定权,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如果谁压力大、谁情绪强、谁可以代替夫妻做出决定,生育自由只剩下空话。
真正掌握主动权的,却被排除在了自己的选项之外,显然是不可能的。
孩子生下来之后过着如何的生活,真的不是孩子出生之前能够做出的选择。
孩子不能选择自己家庭,也不能提前同意,拒绝已发生安排。
这里面既有血缘所造成的压制,又有现实中生活所带来的被迫,这些是孩子不可避免的部分。
但孩子无法选择自己生活在什么样子的生活中,并不意味着夫妻不能决定要不要生孩子,更不代表不能生几个孩子。
两件事混杂在一起,很容易将“孩子无选择”转变成“夫妻亦没有选择"。
前者是说孩子面对已经过去的生活的无奈,而后者则是夫妻生育问题的自主决策。
因此,夫妻想要生育几个孩子的时候,抱着怎样的理由都是他们的自己选择。
这一个理由是否能够被别人理解,与决定权是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父母存在压力、子女存在不满等情况,这些都是家庭内部所需要去面对的事情,但是却不能够直接把夫妻之间的选择给夺走。
生育的自由并不代表孩子将来就不能表达自己的不满,也并不意味着,夫妻做出的选择必须要得到所有的人的认同。
自由的意思,并不是让每一个人都满意。而是让做决定的人有权利做出决定。
要是连想要生几个都得由父母还有子女来决定的话,那么夫妻所拥有的并非是选择,而是等待着别人的批准。
另外一种说法是,只考虑到失独的风险,因此认为独生儿女的选择应该受到制约。
但是如果将风险放置在一起看的话,那么独生子女在早年丧父失母的风险明显是更大的。
因为风险本身不能被完全拿走,所以不能只挑选一种风险来证明另外一种选择是不应该存在的。
也不可因为生育的主动权就在夫妻手中,而说夫妻不应该做出决定。
主动权掌握在谁手里,至少表明这件事情应该由谁来做,而不是别人借此来替夫妻说话。
真正应该区分的,并非是站在父母的一边还是在子女这一方面,而是要分开感受,风险,决定权。
孩子不可以选择自己生活,这是一个现实情况,夫妻之间选择生育几个孩子也是另外一个实际情况。
两个事实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不可以因为前面的事实,而抹掉后面的一个。
有感受,有风险,讨论,但是讨论到最终,生不生,几个,依然是夫妻两人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