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如果仅仅看形式的话,真的是女儿在诉说自己父亲。女儿既然是原告,也在某种程度上要代替父亲出场,看上去很容易就会让人感觉关系混乱起来。
但是法律关系可不能仅仅从表面来看,也不能单单从父女这一身份来看。关键之处在于父亲当时是否能够表达出自己的意愿,以及是否有能力真正地站出来来维护他的权益。
本案中父亲已失智,属无行为能能人,母亲也已去世,在此情形下,最能够表达父亲意志,保护父亲的权利的人只有女儿
问题就出在此处,女儿既要以自身的身份参加诉讼,又是唯一可以代表父亲的人,因此形成女儿自告自己的状况。
这并非是女儿真的将自己划分成两个完全不相关的人,只是因为,父亲没有权利独立地行使自身的权利,但又不可能因此而排除权益保护。
如果仅仅强调形式方面的原告与被告的话,父亲或许是没有人来替他说话的,如果只是强调女儿就是父亲的闺女,又容易把她和父亲间存在的那种利益冲突给忽略掉。
因此,这种事情不可以用一句“我是女儿,我当然可以是父亲”简单地去解决,也不可因为她是我的女儿就默认我的每一个举动都必须符合我的父亲利益。
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分割遗产关系,两者存在利益方面的冲突,这是本案不可绕开的关键。

在一般情况下,利益冲突之人代理另外一方,一般是不允许的,由于代理人个人利益有可能会对被代理者的权益产生影响。
说得简单一些,女儿既能从遗产的分割当中获得自身的利益,也能代表父亲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两种身份是天然存在的,不能仅仅凭借血缘关系把风险看作不存在了。
但本案也确实存在着特殊的地方,父亲失聪,母亲死去,能够表达父亲意志和保护父亲的权利的人就只剩下女孩,所以才会出现了形式上的矛盾和现实中无奈同时出现的局面。
这也表明,当遇到这样特殊情况的时候,不能仅仅将希望寄托于家庭成员之上,尤其是不能将血缘关系当作权益的保护。
女儿或许是最了解自己父亲,也最方便代替自己的父亲出庭,但“最便利”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拥有血缘关系”也并不代表“自然能代表对方全部利益"。
更好的处理方式是在必要情况下,民政部门提供法律帮助,父亲一方也可以获得相对的独立权益保障。
这样做不是不相信女儿,不是要排除亲情,而是当亲情和继承以及诉讼身份碰撞在一起的时候,仅仅依靠亲情是不够的。
说到底,表面上还是女儿告诉父亲,实际上是父亲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需要有人来保护,女儿恰恰是唯一可以站出来的。
这样的案件需要补充的,并非血缘关系,而是单独保护父亲的权益,不能让女儿代父亲出庭成为所有的问题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