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从表面上看是继承了房产,但是往深处看的话,卡住的实际上是监护的关系与继承关系相互碰撞在一起。
有人将其概括为民法存在法律漏洞编纂民法的专家,在当时并没有想到这一问题。
这句话听上去有点沉重,但是放到宋颖家里面,确实能够理解为什么会叫普通人感到困惑。
宋颖为家中女儿,家中原有三套房。
其中有些登记于宋父,宋母,宋颖三人名下,还有的登记为宋父,宋母。
后来,宋母去世了,宋父又患上了阿兹海深症。
母亲遗留下来的遗产该怎么办,事情没有想象的那么顺利了。
依继承关系,宋颖与宋父均为宋母财产继承人,并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者。
但是从民事能力来看,宋父是没有民事行为的人。
这就造成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局面:宋颖既担任失智父亲法定监护,又与父亲共同继承母亲遗产。
她要是代表父亲去处理继承的问题,那么就代表着父亲要和自己分割遗产。
问题也就出在这里了。
监护人原本是为了维护被监护者的利益,但是在具体事项中,宋颖与宋父又有直接的接承利益关联。

她无法一边代理爸爸,一边作为自己当事人接受代理的结果。
说得简单一点,她不可以代理父亲和自己分配遗产。
这并非是家人愿不愿意协商的问题。而是法律的程序上缺乏一个自然的过户出口。
所以宋颖最后选择了一条听上去有点绕,但确实是解决问题的道路。
她以自己的方式告上了法庭,得到了法院的判决。
有了该判决书后,她可直接前往不动产的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继承妈妈留下的房屋。
许多人看到此处,或许会觉得这是在与自己较量。
但是她真正面临的,并非普通意义的自己告诉自己,她是通过法院的判决,将原本不能够由她独自代理的继承与过户程序给固定下来的。
这也表明,现实中法律问题往往并非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当某几种身份一同出现在一个人的身上时,原本清晰的流程会忽然被卡住。
宋颖不是唯个遇到这样的问题的。
伴随社会的发展,类似的情况还会出现,尤其是当家庭成员同时有监护,继承以及财产登记的关系时,在处理的时候更容易出现程序上的问题。
这种问题如果可以通过法律的完善,让人们更加方便地处理继续,当然是一个更为理想的结局。
对于普通家庭而言,能够提前安排好的事情,最好是尽可能地在老人的身体状况良好、意思能够表达明白的时候去处理老人所拥有的资产。或者是立下遗嘱。
这并非是给家人增添麻烦,而是尽量不要把所有的事情都留在继承开始之后,再让家人面对一层又一层难以绕过的程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