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当修改一下相关法律,使被收拐儿童拥有“优先接受权”、“提前承担权”,并且明确他们不承担收拐的家庭赡养责任。
所谓先继承权,其实很容易理解,就是在现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基础之上,再增加一位“第一先继人”,专门针对这些被收拐孩子。
孩子发现是被收拐来的,收拐家庭财产不能再作为与孩子无关的一般家产处理了。
可以提前继承,收拐家庭房屋,土地,基金,股票,存款这些财产,自动变更成被拐孩子财产。
房屋拆除所得及土地补偿也应该归孩子所有,不可以让收拐的家庭继续将这些利益视为自己私有财产。
民政局可以出面与银行达成三方协议,孩子没有成年的,收拐家庭所涉及的所有经济利益均予以冻结,禁止买卖、赠送或使用。
等孩子长大后,再由民政局、亲生父亲和孩子一起在场签字冻结。
要是孩子找到的时候已经成年,就直接清理收拐家庭财产,罚没其中的一半,以补偿孩子亲生父母的损失。

此过程无需任何人提出申请,也不允许他人放弃,房屋,土地与汽车可直接用法拍拍出。
至于以后的亲生父母是否要还回罚没所得,那是他们的自由,不应该变成收拐家庭的逃避代价理由。
有人说,养了这么多年还是有感情的,孩子也会有收拐家庭的感情。
这句话我是否认的,但是感情不能抹去拐卖,也不能将违法得来家庭的关系包装为天然正当,更不可以要求被拐的孩子长大以后承担赡养责任。
很多人都喜欢以“我对孩子多好”为感情绑架,再以“孩子不可忘恩”为道德绑架
但如果要收拐家庭付出巨大经济成本,所谓的情深似海说法还能否站得住,就需要重新考量了。
我甚至希望看到,那些借助感情与道德来说服他人接受既定事实的人,在财产的代价真的落到自己的身上之后,还能否继续保持理直气壮的态。
这样的安排既不是为了将孩子当作财产,也不是替父母决定要不要追偿,而是将责任与代价明确地落在收拐家庭上。
孩子被带走了,亲生父母丧失的不仅仅是陪伴,还有寻找,等待以及生活的变化。
要是法律只是强调孩子返回哪里,而不去处理收拐的家庭因此得到的利益,就很难相信规则是站在受害人的一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