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使我想起前些日子接待的一个当事人,事情并不复杂,真正困扰我们的是很多人对于继承顺序的判断。
早年,当事人外公拥有一套公房,后房屋拆迁,家里人经协商,外公将此次拆迁款全给小女儿,即当事人阿姨。
阿姨得到钱后,在本市另外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这一步很重要,因为房子是登记在阿姨的名下的,后面讨论的不是外公的那套公房,而是拆迁款如何分配的问题。
阿姨买房之后,家里的情况也陆续发生了变化。
外公外婆首先去世,阿姨的老公也随的去世,紧接着阿姨也死了,最后,阿姨唯一的一个女儿也死了。
事情发展到这里,阿姨的姐妹们就有了一个想法,既然阿姨与她的女儿都去世了,那这套房子是否能够由阿姨的哥哥姐妹来继承呢?
这个想法看似顺理成章,但是继承不能光看亲属关系,也不能因有一个是兄弟姐妹,就跳过去主张房子所有权。
房子本身是阿姨的遗产,阿姨死后,房子由她女儿全部承担。
也就是说,阿姨的兄弟姊妹并没有因阿姨去世而当然获得这套房子继承权。
后来,阿姨的女儿去世了,房屋进入了另外一个继承阶段。
问题是,阿姨的女儿去世了,而这套房子在之前的继承过程当中也已经被女儿完全继承了,阿姨兄弟姐妹们不能再将房子重新当作阿姨留下来的遗产了。
换言的,继承并非一条可以随便倒着走的道路。
谁在前面的继承过程中获得了遗产,后面所发生的继承,就要依据这个已形成的财产的归属来进行判断。
阿姨死后,房子由女儿继承,女儿死后房子又是女儿遗产。
若女儿未留法定继承人,那么这套房子实际上就处于无法确认继承人的状况。
很多人都看到这里,还是会本能的问阿姨的哥哥姐姐难道不是亲戚吗?
是亲属,但是亲属关系并不意味着对这套房子当然有继承的权利。
特别是在房子已经经过了一次继承,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了变化之后,旁系亲属不可以因为自己是最初房屋的所有人而重新要求继承这套房子。
至于这个房子以后怎么处理,原则上应该由法院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者。
这里的重点,并非是一个旁系亲属是否愿意主张,而是房屋已无法承接遗产法定继承人了。
因此,阿姨兄弟姐妹要主张房屋的继承权,最后也无法改变这套房子已形成的继承关系。
就法律关系而言,这套房子到这个阶段,实际上已经和当事人一家无关了。
这种事情最令人惋惜的地方,并非亲属之间是否存在感情,而是财产的归属如果经过继承而发生改变,后来的人想要回头主张,往往已无那个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