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孙卓返回买家的选择,他可以自由决定回哪个家,这件事情不能因为别人不理解而被简单否决。
但是尊重他选择,与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刑罚并不是同一回事,也不能用前者来减轻后者的责任。
这并非亲生父母是否原谅问题,也并非一家人的私事。
拐卖儿童就是一种没有差别的犯罪,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也使每个普通的家庭无法置身其中。
没有一个父母不会担心这种事再次发生,今天是拐你的,还是拐我的,谁也不能确保这种风险一直不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
因此,不可以因为孩子之后做出了选择,而将所有人的关注点都放在家庭的感情上,从而减少买家的行径。
买家并非是什么都不懂,仅仅被动收养的孩子,而是共同犯罪。
他知道,出钱出力,全程参与,也是利益的获取者。
这种责任不会因孩子叫过父母,或在那个家里生活过,而自然消失。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这种人十几年来不知悔过。
一个知道孩子的来路不明,但仍然出钱,出力,参与到全过程中去的人,为什么只是一个普通的养父母呢?
养育这一词,不能洗白犯罪行为,也不能将被拐孩子丧失原生家庭,被切断人生经历一笔勾销掉。
孩子回家,是他对情感、记忆以及生活的选择,这个选择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被尊重的。
但是对买方的追究,是另外一条路。
倘若连这样的行为都能因孩子回来了,家庭关系还算可以,而获得减轻刑罚的期望,那么以后谁会将拐卖儿童视为必须付出巨大代价的罪行呢?
我想说的直白一点,这不是父母是否愿意原谅问题,而是公共秩序不能仅看受害人最后是否选择了沉默。
孙家丢失的不仅仅是一个孩子,也是孩子本来可以拥有的生活。
在那个漫长的过程中,原本的孙家小孩被强行带到生活中去,之后又被洗脑变成另外一个人了。
从这个角度来说,买家杀死了原来孙家的几岁大小的孩子,又将他塑造成另外的人。
这并非是对生命的字面意义的描述,而是对于一个孩子的原有身份,家庭关系以及人生轨迹的判定。
所以,我并不反对他返回买家家庭,也不认为别人可以替他决定是否回去。
但是他也要想明白,回去不是为两个罪犯辩护,也不是亲自为他们负责道德与法律责任。
如果他同意的话,可以回来送送牢饭,探探监狱,把家好好管理一下,等到两个罪犯满刑出狱。
但这是他的义务选择,不应成为买家减轻刑罚的借口。
该尊重选择应尊重,该重判人也应重判,二者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