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疑你的老公究竟是不是自杀,也怀疑你在这一过程当中是不是产生了极为负面的影响,从而直接影响到了他的自杀。
这两件事情其实并不是一个问题,前者是追问死亡的原因,后者则是追问提问者对结果有没有严重的责任。
但是怀疑归怀疑,不能因叙述中的某些不自然之处而直接将自杀改为他杀,也不能仅仅凭几句话来判断提问者已经是法律上的一种行为。
我特意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里面写的是,继承人存在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的。
第一,故意杀死被继承人,第二,为争遗产而杀死其他继承人;第三,抛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者情节严重,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重大;第五、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迫使或妨害被继承人的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严重。
这里最易被忽略的是,条文中并不仅仅只有杀害这一个方向,遗弃或虐待被继承者,并且情节严重的也被明确列入了其中。
因此,判断这件事情,不能只看最后发生什么,还要回头看两人长期的相处过程,看是否存在持续性虐待、遗弃或其他能够说明问题的实际情况。
当然,情节严重并不是一个情绪化的评价,不可以因为夫妻吵架,关系不好,或有人在网上说得难听,而随意将其套进去。

同样,提问者的话可疑,并不代表已经证明她是虐待了她,也不代表她是直接导致丈夫自杀的。
法律条文规定的是可能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现实判断还要依据具体事实,不可以猜测,也不可以围观者愤怒作为证据。
第一条与第二条,我认为并没有那么相似,因为如果真的是故意杀死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取遗产而杀死其他继承人的话,一般不会轻易将问题完整地呈现出来让他人讨论。
但是这只是一个主观的判断,不是证据,也不是排除其它可能性的借口。
第一二条能上来提问,我觉得不至于;第三条,我认为提问的人有问题。
这句话要表达的,并非是“她已经失去继承权”,而是第三种状况不能被一句话“他自杀”轻易带过。
要是一个人长期受到严重的虐待,最终选择了结束自己生命的话,旁观者会问提问者是不是在过程中产生了极端的负面影响,这样的追问不奇怪。
但追问与定罪之间有很远的距离,死亡原因,相处事实,遗产问题,最好分开看,不要将怀疑直接写为结论。
归根结底,继承权并不是谁的故事讲得更好,谁就可以拿到,也不是谁看上去更可疑,谁就自动丧失。
真正要面对的是丈夫是否自杀,提问者是否有遗弃或虐待行为,以及这样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