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人讲究孝道,常言子女要赡养老人,但现实中,确实有老人老了无人照顾,养老只好另谋出路。
江苏的曹大爷一个人独居3十多年,住在一间二十几平米的小房子里,后来房子拆了,他拿不到换大房的钱,居委会就给他买了一套二百多平的新房子。
曹老爷想到了自己年纪大了还经常生病,就提出让居委会来养老,身后的财产交给居委来处理。
双方于曹大爷兄弟妹妹陪同下签字了。《处理意见》按照居委会的规定,按照五保户的待遇给他生活费,看病治病,节假日的慰问以及日常的照料。曹大爷动产,不动产由居委处理。
之后的十六年里,居委会的人照顾他生活,为他支付了住院的医疗费用,拆迁之后安排了过渡的住房,每逢过年送慰问品。
后来,工人看到曹大爷的身体不好,征求了他的意见后将他送到养老院,交养护费,入住费及生活费。
曹老爷九十多岁时死于养老院,居委会还花费了六万元来办理丧事。
在清理遗体的时候,居委会于派出所的见证之下打开了住所,发现了十一万余元的现金以及十八万余的存折,还有房屋和股权这类财产。
不久后,四个人自称是曹大爷的子女出现,要求继续支付现金与房屋。
居民从来没有见过他上门,先经DNA检测确定了亲子之间的关系,证实了四个人是曹大伯的儿子。
原来,曹大爷在年轻的时候曾经和吴某结过婚,生了四个儿子,后来因为是否回到江苏去务农而吵架离婚,双方约好孩子是吴某的抚养,就连回去十五元的车费也由吴某给了。
吴某一个人在外打工养了四个小孩,还让他改了自己的姓氏,曹大爷之后想要带走这个孩子,也遭到了吴某与孩子们的拒绝,后来几十年没有联系。
子女觉得,父母认为,《处理意见》并没有写遗赠、扶养这类词语,不能算作遗赠和扶养的协议,而居委会仅按照五保户的待遇照顾老人,却要获得近二百万元的财产。
法院并没有只关注标题,而是关注协议的具体内容,认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明确的,主体合格,意思表达真实,内容正当,实质上是遗赠和扶养协定。
在居委会工作十六年的时间里,一直照料着生活,安排住所,垫付医药费,送到养老院,承担着丧葬的费用,履行着扶养的义务。
法律并不能将每次照顾都计算为金额,但是这些不断出现的事实,不能用一句“照顾五保户”抹去。
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优于遗嘱承继和法定承继,故法院判定协议无效,房屋,现金,股权和存款本金属于居委会。
这个事情真正令人发指的是,并非四个孩子后来的出现,而是一旦亲情断裂几十年,是否可以在遗产来临时重接。
要是真的想要履行养老的义务,就不应该等到老人死后才去主张继续,老人也要尽早写清扶养的安排以及财产的去向,以免在背后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