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真正引起争议的地方,并非是老人是否应该再生。而是大家究竟用什么标准去要求一个家庭。
有人说家庭,不能只在财产上强调家庭,平时却将家庭成员的应尽义务放在一边。
如果将家庭放在首位,女儿在国外,不能尽到自己的照顾老人义务,老人当然可以再生一个能够为自己尽孝之人,并且把财产交给他。
这一套逻辑听上去或许不太符合人情,但是至少它是完整的。既然强调了家庭成员互相承担的责任,那么就不能仅仅要求老人去承担责任了,也不能够只让女儿去享受家庭的成员的权力。
也就是说,如果是从家庭角度来看,女儿不履行自己的家庭成员义务,那么也不应该有家庭的成员权利。
当然也有人不将家庭义务置于首要位置,而是更注重个人。
强调个人的话,老人当然是有生育权的,也是有自主处理财产权的。
他想不想生孩子,要不想把财产给别人,都是他个人的事情,和女儿没有任何关系。

女儿能够有自己的活法,老人也能够自己做出选择,既然双方都被视为独立个人,那就不能一方面要求个人的自由,另一边又要求别人按照自己所期望的行动。
许多争论并不是因为不存在道理,而只是只挑选对自身有利的一部分。
说老人父母,要求老人负责家庭责任,说女儿子女,要求女儿拥有家庭的财产,这种说法只是说了关系,并没有将关系背后所承担的义务一同计算在内。
相反,要是主张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那么就必须接受老人拥有生育权以及自主处理财产的权力,不可以因为自身是女儿,所以天然就有权利干涉父母的个人行为。
两套标准可以讨论但不能混用。
重视家庭,就要接受重视的家庭的一切;强调的是个人,接受的是强调个人全部。
要强调家庭老人的再生育和财产归谁,就应该放在家庭的成员履行义务上看,而不只是关注最后的结果。
要是强调个人的话,老人是否要生孩子,准备将财产交给谁,本身就是老人的事,女儿不能干涉父母个人行为的。
说到底财产分配不是女儿接受不接受,而是你在选择了哪一套逻辑以后,愿不愿意把这个逻辑完整的使用下来。
如果标准前后相同,结论并没有那么繁杂;最烦的,是要求别人说家庭,而自己只想让家庭带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