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鱼四吃的典型例子。
独生女,代理律师,法院,记者四方共赢。
独生女与代理律师收获不言而喻,法院正好借此打通了一种模式,以后可以当作范本使用,记者则利用巧妙标题推出一篇爆款的报道。
对于独生女而言,此案例真正具有启发性的地方是,谁也不可能保证以后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因此提前制定一套预案并非多余。
最安全的预案,就是立下遗嘱。
但是如果仅仅让父亲或母亲单独立遗嘱的话,多少还是会有传统观念的顾虑,还有道德上的风险的。
前些日子我研究共同的遗嘱,现在把思路给说出来,以供参考。
简单来说,共同的遗嘱是指夫妻双方写在同一张遗嘱内容上,双方共同进行安排。
但共同遗嘱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形式上要求也较高。
一些地区公证处仍拒绝办理同一遗嘱公证,要求夫妻两方分别设置遗嘱。
自行书写遗嘱也是有风险的,一方是负责书写的,另一方仅仅是签名,很有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相关的形式与效力不能仅凭想当然来判断,实际情况还是需要向专业人员咨询。
如果是共同遗嘱的话,建议采取录音录像方式立下遗嘱,并请两个继承人之外的人作为见证人,
这并非是为了将程序弄得复杂,只是由于遗嘱这样的安排,在真正产生争议的时候,往往都无法再去向立遗嘱的人当面确定当时的真正意思。
回到这一个案例,倘若夫妻想要通过共同的遗嘱来安排财产的话,那么直接写成夫妻所有的财产都是独生女一个人所有,实际上不一定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更好的表达是指夫妻双方相互作为继承人,等到夫妻两方都去世之后,再让女儿继承所有财产。
两种写法从表面上看是差不多的,但实际的处理逻辑是不一样的。
如果父亲已经丧失民事行为的能力,而独生女则作为法定的监护人,将代管父亲的全部资产,其中包括父亲由母亲继承来的资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代管不代表可以随便处分。
除非为了保护父亲的利益,不可擅自处理。
这样的安排至少能够为父亲晚年生活提供物质保障而不是由于继承安排太早完成,从而让财产的使用变得模糊不清。
等父亲走后,根据共同遗嘱安排,又可保证全部的财产最后由女儿一个人承担。
这一套思路的关键之处,并非是急于让女儿早早地取得所有的财产,反而是先确保夫妻双方的继承秩序,再确定夫妻两方都去世之后的最终接承人。
当然共同遗嘱自身的形式以及效力也存在较高的要求。具体如何写、如何见证、适不适合公证等,不能仅仅只是一句话来办理,还需要结合自己的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的情况当面去咨询专业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