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看个人的意愿,别人能够表达自己的看法,但是却不能够替别人做出决定。
支持不支持,不是由我决定,真正面临这件事的,始终是那个当事人的自己。
有人认为,40岁还要生个孩子,对于孕妇本人并不友好,这样的担心不是没道理的。
因为年龄不算小,身体的各项指标也许不会那么稳定。生育的过程当中也会存在风险。
而这些现实的因素,自然是应该被仔细考虑的,而不是仅仅看一句想生就生。
可以考虑风险不等于能够替别人做出结论,也不等同于只要别人觉得不适合,当事人必须放弃
生不生本身就是个人的选择,他人最多的提醒是风险,可不能将自己的判定直接套在别人身上去。
我可以理解有的人会认为,到了这样的年纪,身体所承担的压力或许会更大一些,之后照料孩子也会需要更多的精力。
但这仍仅仅是旁观者所做出的判断,而真正愿意去承担这些危险的人,或许已经认真地思考过,并且也清楚自己将要面对的是什么。
她愿意不愿意,是她的决定;她是否能够抚养,是另外一个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

两件事情不能混杂在一起讲,想要生育并不意味着什么都不需要去考虑,能够有能力去抚养也并不代表在生育的过程中就没有风险可言。
一个人能够承担生育的风险,并且也有能力将孩子抚养成人,那么就应当尊重她的选择。
尊重,并非是指别人必须为她叫好,更不是指所有的担心都不用说,而是认为这件事情最终不应该由别人来做出决定。
有的人可以说四十八岁的时候生孩子的风险是很大的,也可以认为这对于孕妇本人是不太友好的,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当事者的意愿的。
相反尊重个人的意愿,也并不意味着说风险是不存在的,更不能以一句只要你想要就行,来替代真实的评估。
年龄,身体情况,是否愿意担负风险,有无能力抚养等等,都是当事人应该自己去考虑的。
旁观者所能做到的,更多的是将担心说清楚,将选择交给当事人而非站在道德的高处替她做出决定。
具体身体状况和风险还是需要到正规的医院当面进行咨询,专业人员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评估,不可以仅仅依靠别人的猜测来进行。
因此,我的态度是很简单的,四十岁生孩子的确是有风险的,对孕妇自己也不一定友好,但是最后还是应当尊重个人的意愿。
愿意担负风险,也能够抚养的,就生;不愿承担,或经过评估认为无法承受的,也可以不生。
这件事情没必要被别人抢走决策权,提醒是可以的,强行替他人做主就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