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58条规定,你可以和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组织签署遗赠扶养合同:我在时你照顾我,我走了财产交给你。
很久以前,阿姆斯特丹一位城市诗人,听说有些人死后没有人送行,便主动要求为他们写诗,在墓前读出。
后来,这个项目成为正式项目,名为“孤独葬礼”,每一个孤独死去的市民,都会有一个诗人在场,带着一首他的诗。
诗也许只有几句,也许只写了他住的街道,或独居时养的一棵蕨类树。
这件事很感人,但法律可以做到的,与诗人可以做的,终究是两码事。
前些日子,上海某区的人民法院宣判,指定了区民政部门作为一位女士遗产的管理人。
这位女人53岁,未婚,无子女,也无近亲属,拆迁后账户有将近600万的补偿款,但一直租房住着,直到突然脑梗死。
她昏迷的时候没有家属签字,居委会是法院指定的临时监护人,后来她死了。
600万元,没有一个人知道要去哪里。
翻民法典,路径很明确。
1145条规定,无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死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的管理人。
第116条规定,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所有,用于公益。
所以600万元应该会经过清查,公告,偿还债务,剩下的部分进公益渠道,是有程序的,不是随便谁吃掉的。
遗产管理者制度的确是一种进步。
评论里有人认为600万元归国很奇怪,但这种奇怪正说明了,大多数的人包括我,都很少认真思考过:假如有一天只剩下我一个人,这笔钱最终会去哪里?

据第七次人口普查,中国“一户”家庭超1. 25亿人。
不婚,丁克,离异,丧偶,还有各种原因导致的独居,都面临一个问题:身后的事情不会自己安排好。
真正有效的安排,至少有三个。
一是遗嘱,不要以为只有富有者才需要写,有资产才值得写,即使银行卡中只有几十万。
中国遗嘱库可以公证个人的遗嘱,费用不高,手续也没想象中的麻烦。
二是遗赠抚养协议,你可以与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组织签订协议,由对方在你死前照顾你,离世后获得财产,不限于亲属。
我曾经处理过一件有关的事情,有人通过这样的方式把财产留给了认识三十多年的邻居,合同在,手续在,比口头约定要稳得多。
三为意定监护,即民法典33条规定的安排。
你可以事先写好,若有一天生活无法自理,无法为自己做出决定,就由谁来为你说话。
这个人可信任任何一个成年人,不必是亲戚。
这些事情坐下来一下午大概就可以办个开头,难的是承认我终有一天离开,而那一天前,有些事情应该是我自己想好的。
这位城市诗人十六年的孤独葬礼后突发心脏病, 59岁离世。
我不知道在他的葬礼上是否有诗人,但是他的创业项目仍在进行中,仍然有人为没有送别的陌生人阅读了一首刚写的诗。
法律可以安排600万元,但不一定有人为一个人朗诵诗歌。
那并非遗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并非民法典能够解决的。
这是每个人都要自己想明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