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为先,我赞成法院的判决。
这个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四个孩子是否有血亲关系,而在于他们在照顾老人的时候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抚养责任。
若长期无抚养,无照顾,亦无在老人困难时出力出力,则仅凭子女身份,待老人死后突然提出要分遗产,实难令人信服
遗产并非谁先说出来谁就可以拿到,也并非有血亲关系就自然可以抹去别人的多年付出。
就道德而言,居委会自身没有养老的责任。
但居委会仍然竭尽全力地照料老人,实际出钱也出力。
这种照料并非是一句话“帮忙”就可以轻易带过的,而是真真切切发生于老人的生活中的努力。
因为居委会负责了本来不属于他人的照顾工作,所以说他应该得到老人遗产,并不是毫无道理的。
相反来看四个孩子,他们并非不知道他们有这么一个爸爸。
老人死了之后,四人一同现身分享遗产,这件事情本身就说明了,他们明白老人存在的意义,也明白自己与老人的关联。
问题是,为什么知道有一个父亲,在老人生病需要照料时什么也不做,却在他死后出现了呢?
这并非仅仅是“多年没有联系”,而是知道了老人要帮助,却站在一旁,等到老人死了以后再分遗产的。
说得简单一点,他们等待的并非老人过的好不好,而是他们留下的是什么?
一个人在活着时没有人管,死了之后又有人主张权力,这样的反差,放在谁身上都是不公平的。
当然,事情并不能仅凭情绪来判断,最后还是得回归法理。
也正是由于有《处理意见》如果存在的话,四个孩子就更没资格享受这笔遗产了。
这里道理不复杂,权利与义务并非完全分离的。
不可以在需要负责的时候逃避,在可以得到利益时又突然发生。
居委不承担法定抚养责任,却竭尽全力照料老人,四个子女都有子女的身份,但是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这两种做法放在一块儿,差别很大。
因此,支持法庭,并不是袒护居委会,也并非否认亲子之间的关系,而是肯定谁真正地承担起照料老人的义务。
血缘联系可以证明身份,但无法自动取代长期照料和支出。
四个子女如果只是等到老人死了之后才现身分配遗产的话,他们所主张的不仅仅是遗产,而是要求他人承认这种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样的做法既不能过道德的关,也不可过法理的关。
在法律上,四个孩子更没有资格继承老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