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母亲所犯下的罪行,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一点也没有什么好说的。
但是法律问题一旦落下,生活问题不会随的结束,反而留下一个更加具体、更加难以回避的问题。
如果这个母亲被关押,甚至是真的被判处死刑的话,她的另外几个孩子如何。
这里说的并不是替母亲解释,也不是将孩子的处境当作冲淡她的责任。
一个成人做错了事情,应该为他的行为承担责任,孩子没有参与,也不应该被随意计入惩罚中。
因此,与其反复地讨论母亲应该受到多大的惩罚相比,我更加关注剩下三个孩子由谁来抚养、照顾与陪伴。
谁来做这个事情,表面上看是寻找一个可以接手的人,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
个人能照顾,亲戚可照顾,机构也能承担照顾责任,但是这几种安排不能仅凭一句话“有人管就可以了”。
孩子要的是不是临时找一个地方安置,而是稳定的生活,是有人一直照顾他们,有人回答他们的需要,也有人陪他们面对妈妈缺席后的改变。
如果交给别人,关键不在于这个人愿意不愿意,而在于他能否长期负责养育、照顾与陪伴。
如果是交给亲戚,也不能因为是血缘关系,就认为一定是最合适的,亲戚之间关系、照顾能力和对孩子态度都需要考虑。
如果是机构照顾的话,也不能将“机构”这两个字当作问题的终点,孩子以后如何生活,谁来陪伴,谁来负责都要说清楚。
真正要问的是谁最方便,也不是谁声音最大,而是哪种安排最适合剩下三个孩子,最有利。
这句话看似平常,但却将判断标准由大人的情绪转变为孩子的处境。
大人也许会生气、讨厌、失望,甚至觉得孩子也应该承担一种结果,但是孩子并不是母亲的罪责共担者。
他们首先要照顾的是被照顾的人,而不是承受舆论的惩罚者。
因此,后续的操作不能仅仅看谁愿意接,也不能仅看谁与母亲关系近,更不能将孩子放在某个地方,认为事情已处理完毕。
谁负责日常照料,谁提供陪伴,个人、亲戚与机构之间如何衔接,都应当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来安排。
我并不觉得这个问题是一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标准答案,每个孩子的状况、每个照顾者的能力和可以提供的陪伴都可能不一样。
但是判断的方向应该是明确的,母亲受到法律的惩罚是一样的,三个孩子以后由谁照顾也是另一回事,不能将两件事混在一起。
法律可以裁决成年人,但不能代替孩子自行安排生活。
真正负责任的做法是,在法律责任以外,继续将孩子的养育,照顾与陪伴当作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