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说,老人留下了多份遗嘱的时候,原则上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
这件事情中,争议的焦点不仅仅是女士是否是老人亲生女儿,还要看她和老人是否存在事实收养的关系。
即使不是亲生的女儿,只要是法律上所说的养女,也能继承老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遗产依次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所继承的人不再继承,没有第一次继承人的,则由第二次继承者继承。
这里说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继子女。
因此,养女能否继承,不能仅看户口本是否是亲生女儿,而要看具体收养或扶养的关系。
另外,女士已经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只要有两套房子就可以了。
哥哥同意,当然可以表示不同意,但是不同意本身并不能直接否定遗嘱。
老人有遗嘱,有视频见证,若三个哥哥继续争执,则需举证遗嘱为假,或证明见证人和该女士存在利害关联。
他们也可以说遗嘱并非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或者老人曾受胁迫、欺骗等。
问题是,老人去世了,哥仨如何做好这些举证才是诉讼中真正困难的所在。
很多人觉得家里人反对,遗嘱就会失效,实际上法律关注的是遗嘱是不是真实、符合法定的形式、提出异议人是否能拿出相应的证据。
遗嘱并非写下来就一切顺利,形式要求也很重要。
常见自书遗嘱,需由被继承人签字。
如果是录像方式立的遗嘱,也需要符合相应形式要求。
这样的情况下,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证明,并且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发生利害关联。
以上几个条件,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因此,家里立遗嘱,不能只想把房子分给谁,还要规范遗嘱形式,见证过程及视频内容。
至于哥哥接受不接受,是家庭关系的态度,至于遗嘱有无效,还是要回到证据与法律的规定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