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十几份遗嘱,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数哪一份写的最早,或哪一份对自身最有利,但是真正要先处理的,并不是份数,而是这这些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遗嘱自身不能成立,谈论哪一份在前面,实际上无用。
因此,这种事的顺序不能颠倒,应该先确定十几份遗嘱是否有效,然后讨论是否依照哪一份遗嘱来处理。
判断遗嘱有没有效果,首先要看遗嘱人有没有完全民事能力。
这不是一个形式上要求,而是在确定立遗嘱的时候,遗嘱人是否有能力表达相应意思的能力。
如果这一条不成立,遗嘱基础就会受影响。
第二,看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达。
遗嘱写到纸上、签名,并不代表它就代表了遗嘱人真实的想法。
曾经有一个案件,老人患有阿爾茲海默症,由于无法确定遗嘱是否是老人的真意表示,最后10多份遗嘱都被判定为无效。
这件事情最容易被忽视的是,遗嘱多,并不代表证据充足,数量甚至会使争议堆积得更加复杂。
还需要看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自己有权利的财产。

若遗嘱人没有处分相关财产的权利,那么即便这份遗嘱看上去写得很完整,也不可以仅凭文字的内容就认为处分是有效的。
另外,遗嘱的内容要合法。
以下四个条件,是审查遗嘱的效力时不能忽视的基本问题:完全民事能力,真实意思表达,对所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和遗嘱内容是否合法。
其中任何条件有问题,都会影响到相应的遗嘱效力。
等到有效遗嘱确定后,才开始第二步。
在有效的遗嘱中,应当以时间最后一份的遗嘱为依据。
这里的重点并不是简单地将所有的遗嘱摆出来,而是根据直觉挑选一份,而是先筛选无效遗嘱,然后在剩余的有效遗嘱中比较优劣。
也就是说,最终订立的遗嘱,并不是由于它写得太晚,就自动排在了所有文件的前面。
它首先要有一份有效的遗嘱,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可以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依据。
这也是为何,在遇到很多遗嘱的时候,不能只看签署的时间,也不能仅看哪一份对自己有益。
真正因果顺序是,首先审查每一份遗嘱是否具备有效条件,然后在有效遗嘱里确定时间在后面的最后一份;
顺序一倒过来,直接将最后一份遗嘱当作结论,后面的争议常常不会因此而消失。
对于具体的遗嘱材料,还是应当将全部文件交由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不能仅凭一个文本或者一句口头的说法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