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是否有遗嘱,这是遗产继承的界限。
有遗嘱,按遗嘱处理,无遗嘱,依法继承。
因此,在确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之前,先弄清楚这个前提,不要一上来就只看谁能分。
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进行继承。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继承开始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其他顺序继承人则不继承。没有第一次继承人的继承,则由第二次继承者继承。
换言的,只要有一个顺序继承人,第二个顺序的继承人就没有遗产。
这里所说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不仅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还包括同母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顺序中还有两个易被忽视的安排。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孩子先于被继承的孩子死亡的,由被继承孩子的直系晚辈的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者的弟妹先于弟妹死亡,由弟妹的弟妹代的继承。
代位继承者通常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可以继承的遗产。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与公婆,丧偶女婿与岳父母,承担主要赡养责任的,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关于同一顺序如何划分,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所指出的原则是,一般应均等。
但“一般均等”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都是机械平分的。
对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者,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有主要的扶养义务或与继承人同居的继承人可予以多分。
反之,有扶养能力、有扶养条件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分配遗产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同意的,也可以不等。
归纳起来,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次序。
有顺序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并不参与继承,同一顺序内,一般均等,但法律也为特殊困难,主要扶养,共同生活和不履行扶养义务等留有不同分配空间。
遗嘱与法定继承一个是优先的依据,一个是没有遗嘱的由谁继承,不要混淆这两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