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原谅,真的要看情况,不能把所有的孩子出事都归咎于父母不关心。
我侄女有时住在老家,由我父母照顾。
有一天她突然跑到了马路上,被车撞倒了,骨折了。
我家在路边,从家里到马路上,十秒钟都不能用。
平日里我们也不断教导她不能去,她平时也很听话,但是那天却突然跑了下来。
这种事情不可能完全预料,算意外,不能因孩子出事而反过来怪照顾的人。
但是我也承认,我是舍不得惯孩子的人。
我在家时,只要说马路上不可以去,谁也不敢去,因为她知道如果真的去了,我会揍,用树枝抽屁股,抽腿。
她不听话,下午我带她去商店购买零食与饮料。
这不是教育标准,只是我与孩子相处的方式,至少在那一段时间里,她确实不敢走马路。
还有一次,我哥嫂带她睡觉,她翻身掉到床底下,手骨折了。
这也是意外,不是大人故意不理会,也不能怪谁。
孩子翻身、乱动、很多风险不会提前告知,看得再仔细,也不可能控制住每一分每一秒。

所以我对人不对事。
如果仅仅是三分钟没有看到,孩子正好出了意外,我认为不应该怪父母。
但是如果孩子离开眼睛两三个小时,期间不找,不问,出事后没有一丝歉意,反而觉得别人不在乎孩子,那就不是偶然的疏忽。
九个月孩子会爬,会翻身,走路早的也会走。
除非是孩子睡着了,大人把孩子放在卧室里,自己暂时做点别的,否则难以理解为什么两三个小时都不管。
即使孩子睡着了,也应该隔一段时间去看看,不能将照看理解为将孩子放在那儿就算完成了任务。
我记得我带侄女时,她在屋子里睡觉,我坐在客厅里玩手机。
我一直觉得孩子在哭,后来干脆进了房间,躺在孩子旁边玩手机。
孩子其实并没有什么事情,但是我离她近一些,心里才安稳。
意外可原谅,放任是另外一回事。
三分钟没有看到和三个小时都不管孩子,性质不能混淆。
前者或许是不可预料的意外,后者在我眼里已经有了故意放任的味道,确实难以原谅。
该支付的赡养费我支付,这是义务。
但是责任和来往并不是一回事,以后不再来往,也可以是我的最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