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于纸上的遗嘱,很多人都会下意识地觉得,只要是由老人亲笔书写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其实没有那么简单,手写纸质遗嘱是自书遗嘱,要真正生效,既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又要符合实质的要件。
这两部分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看遗嘱是如何写、如何确认的,后者是看立遗嘱人在当时是否在清醒,自愿的情况下表达真实意思。
从形式上讲,自书遗嘱要由立遗嘱者亲笔书写,不能仅由他人代写,打印出来,再由老人确认。
亲笔书写仅仅是其中的一个要求,签名与标明年月日也不能少。
也就是说,遗嘱上除了要有立遗嘱人的亲笔书写之外,还要有自己的签名,并且还要写明年的月日。
若老人已将财产如何安排写明了,但未在遗嘱上签字或未注明日期,一般会影响该遗嘱的效力,通常会致使遗嘱无效
这里易被忽视的是,内容再详尽,也无法替代签名与日期。
有的人认为,既然整个遗嘱是老人写的,字迹也可以看出来,那么少一个签名也没关系。
这种理解不妥当,因为自己的遗嘱有自己形式的要求,亲笔书写,签名,标明年月日,缺一项都会产生效力的问题。
但是形式写好了,并不代表事情结束了。
从根本上讲,遗嘱是完全民事能力人对于自己财产的自愿表达的真实意思。
这里看到的是老人立遗嘱的状态和愿望,而不仅仅是纸上的字。
老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要意识清醒,知道自己在写些什么,也能说明这是自己真实的意思。
如果老人是限制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或者是无民事行动能力人,那么即使遗嘱看上去是亲笔书写的,也会使遗嘱失效。
因此,签名,日期解决了形式问题,意识清醒,完全民事能力与真实自愿,解决的是实际问题。
两种要求放在一起看,不能只看其中一项,更不能将“是老人亲手写的”直接视为“这份遗嘱必然有效”。
如果老人遗嘱同时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一般法律上可以生效。
这件事看上去是在纸上写了几句话,其实每一个关键的环节都不能马虎,特别是签名,年月日,以及立遗嘱的时候是否具有完全民事的能力。
分清这些要求,至少不会因遗漏最基本形式,或忽视老人当时真实状态,致使原本想表达财产安排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