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岁可以不可以生,和是否应该为留下一个男朋友而生,完全不一样。
有人一听说四十岁要生孩子,就把年龄当成全部的问题,好像过了一个数字,生育本身就是荒唐的事情。
但是事实并不是如此,奶奶辈的人都有四十多岁的,当时医疗条件不好。
因此,单凭年龄来否定一个人要孩子的想法,不一定公平。
但是话说回来,生孩子也并非买车买房,也并非花钱买一个能维系关系的死东西。
为不分手而分手,为了保护一个男朋友而分手的决定真的可以这么轻易吗?
将一个新的生命带入这个世界,意味着什么,恐怕不能仅仅用“他想得到”或“我不想得到他”来回应。
孩子长大后,面临的是许多年的生活,也牵动着许多人与人的关系。
这些关系如何面对、如何调整、如何改变,都不是一句话“先留下人再说”可以解决的。
而且,孩子并不能代替一个成人固定感情。
如果一个关系本身要靠生孩子保住的话,真正要面对的,恐怕不是是否要生孩子,而是这个关系是否有承担未来基础。
我不是说,为伴侣生孩子是天然的错误。

问题一直在于,她自己是否想要拥有一个新的生命,以及她是否在心理和生活方面有准备。
如果她自己也很希望有孩子,并愿意承担这种生活的话,那么这是她的选择。
但如果她仅仅是为了应对外力或害怕分手,才将生孩子当作留人的办法,那么就是对孩子的高度不负责,也是在用自己的人生来赌一段关系是否会变化。
这个选择看上去似乎在成全别人,实际上却可能将一个没有参与决策的新生命推向最前面。
孩子并不是感情中的筹码,不能因为成人害怕失去而让他承担成人未说清楚、未想明白的结果。
反过来说,男朋友要自己的孩子,本身没错。
在再生孩子这件事情上,谁都可以选择,想要生的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不想生的也可以拒绝。
真正的不公平是,明知男朋友想要孩子,但是因为自己有了孩子,根本就没有再生的想法,还是选择不说出来。
这种隐瞒使对方在错误信息中继续投入,也使之后的冲突更难以收拾。
因此这件事情没有必要说成一句话“谁更自私。”
她不能为留住男朋友而将孩子当作关系的保险。
男朋友也无法因为自己要孩子而默认她需要用身体与人生来满足这一愿望。
应该在生前说清楚的,就别拖到生后再解释;应该由自己认真决定的,也不要把责任推到感情上。
四十岁的孩子并不是最值得追问的问题,为什么要生孩子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