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之后留下了19份不同的遗嘱,这样的情况到底应该怎么理解?关键不在于看遗嘱是多少份,也不在于简单地拿出最后一份执行。
从法律上讲,老人留下了许多遗嘱,一般以最后的一份遗嘱为标准。
这条规定听起来很明白,但是它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就是立遗嘱人在签订遗嘱的时候,应当具备民事行为的能力。
如果这一前提出现问题,遗嘱的份额、形成顺序,甚至是最后一份的事实,都不能直接影响遗产如何分配。
老人能够先后签订19份遗嘱,这本身就表明老人的思想是不确定的。
当然,仅凭遗嘱数量,不能得出遗嘱无用的结论。
人可能会改变想法,遗嘱也可能会因为想法的改变而重新订立,这本身就不奇怪。
真正需要去查看的是,老人在签订这些遗嘱的时候的状态,以及是否有法律认可的作用。
经查看发现,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
这件事情就不再是“哪一个遗嘱放在最后”了,而是老人现在有没有能力表达有效的意思。
换言的,后立的遗嘱不会因时间更晚而自动获得优先权。
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活动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这句话看起来像是法条,落到现实中,实际上是回答了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签订遗嘱的人,是否能够明白自己在做些什么,以及这样做将会产生怎样的结果。
如果老人有老年痴呆,那么判断的重点就不在于家属是否相信哪一份,也不在于哪一份遗嘱是否写得更详细,而在于这些遗嘱签订的时候,老人是否是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
如果是这样的情况,相关遗嘱不能当作分配遗产的标准。
这里最易被误解的是,将“最后一个遗嘱优先”误解为“最后的遗嘱一定有用”。
其实,只有在遗嘱自身有效的情况下,才能说明多份遗嘱的先后次序。
若前提不成立,再比较第几份,哪一份在后,就好像用尺子去衡量一件原本就不合格的事情,忙了一天,结果还是站不住脚。
因此,这位老人遗产不能用任何一个遗嘱分配,只能用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这并非是因为遗嘱太多就不能使用,也并非是老人之后改变了想法,而是由于老年痴呆这种情况,影响到遗嘱有无效这一更为基本的问题。
处理这种事情,不能只看遗嘱文本,也不能只听一个继承人的意见,还是要根据老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的民事能力来决定。
法律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谁更会争,而是遗产的分配是否能够建立在一个有效意思表达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