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之前说过几句有关财产分配方面的话语,这些话语能够直接算作遗嘱吗?很多人误解。
口头遗嘱不是说出来就一定有效,它是一种非正式遗嘱形式,法律对其适用范围及成立条件有较严格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嘱的形式,由遗嘱人自行选择,但是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
这句话的关键并不在于“自由的选择”,而在于后半句,即无论选择何种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口头遗嘱只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成立,例如立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的时候,或者有其他无法通过书面方式立下遗嘱的情形。
除紧急情况外,还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没有这个条件,单凭家人的转述往往难以获得认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还明确规定口头遗嘱适用的情形和相应的要求,不能将普通的聊天、临终的嘱咐与法律意义上口头的遗嘱混淆在一起。
举个例子,一位老人病危时口头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当时有两位护士在场证明。
老人去世之后,长子依此主张房产的所有权,法院最后认为该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因为它符合紧急的要求。

另外一个案例中,一位老人在去世之前口头告知了家人自己财产分配的意愿,但是当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者在场。
由于不合法规定,这个口头遗嘱最后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两个案例放一起看,差别不仅仅是老人是否说过这些话,而是说话的时候是否是法律允许的紧急状况,现场是否有合乎要求的见证者。
因此,家属都听到了,并不代表法律成立,亲属知道很清楚,也无法代替必要的证据。
口头遗嘱可能在紧急状况下发挥作用,但其形式稳定性较差,事后易因记忆不同,利益冲突或见证问题发生争议。
我个人认为,条件允许时,尽量不要将重要遗产安排仅仅寄托于临终前的口头表达。
可以采用更为正式的遗嘱方式,例如公证的遗嘱或者自书的遗嘱,将遗产分配的意愿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若想避免家庭成员间的争议,最好是身体健康的时候做好遗产的规划,并咨询专业的人士意见。
这并不是提醒谁要提前安排好身后事情,而是说,越重要财产安排,越不能仅凭一句容易被重复解释的话语。
归根结底,口头遗嘱不是完全无效的,但是它要同时具备紧急情况以及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这些法律要求。
如果只是临终之前告知家人财产计划,而没有相应的见证及其他条件,法院不一定认可,遗产也可能会因此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