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遗嘱是否有效,关键不在于形式听起来是否方便,而在于法定条件是否全面。
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必须由继承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包含年、月、日,并亲笔签名正式姓名,不可用笔名,艺名,小名或者英文名代替,年月日不可缺少,未特别说明的一般按公历来理解。
夫妻共同立遗嘱时,若正文为一方书写,另一方仅签名确认,但有证据证实内容确实表达了双方真实的意思,可参考自书遗嘱办理。
代书遗嘱用于遗嘱人无书写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亲自书写者。
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的书写,见证人的见证,时间上必须同时或者基本同时,地点上也必须在同一个场合完成,并由遗嘱人代书人与其他见证人一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实践中一般要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由其中的一人代书,最后一起签名确认,否则遗嘱的真实意愿,真实性与客观性都会受到怀疑,遗嘱自由也无法落实。
打印遗嘱。《民法典》继承编增加的形式,打印行为不需要由被继承人自己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与见证人于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并每位见证人均注明日期
曾有案件由于三个见证人里只有一个签名年月日,另外两个没有注明日期,法院不认可遗嘱的效力,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财产,二审认为无效。
录音和录像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录音中记录遗嘱人与见证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全名和年月日,录像还要清晰、完整地记录肖像,包括全身和脸部特写。
录制过程要完整连贯,不能停止、中止或关机,设备出现问题重新录制,原始载体要妥善保存。
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形,由于没有固定的载体,认定应从严,主张存在一方要证明到排除合理的怀疑程度,不能将日常聊天当作遗嘱。
还需要证明突发的灾害、意外的事故或者危及生命的病症,使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以其他方法立遗嘱,并且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危急情形消除之后可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立下遗嘱的,口头遗嘱没效。
如果确实有口头遗嘱的话,应尽快确定证据,同步录像录像即使不是录音录像的遗嘱形式,也可以帮助证明它的存在与效力。
公证遗嘱指经公证机关依法证实遗嘱人设立的遗嘱行为是真实的、合法的。
办理要确定公证机构的名称和管辖,一般由住所地或者遗嘱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涉及不动产,应到不动产的地方公证机关办理。
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婚姻证明、房屋、车辆银行卡和存款基金保证等财产权属证明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具体依据公证员要求而定。
遗嘱的形式越多,并不意味着越随意,真正出问题的往往是签名,日期,见证人及过程记录等看似琐碎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