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代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件, 5个子女需要分割老人死后留下来的一套房子,前后共拿出14个遗嘱。
老人生前有5个子女,生前一直在五个子女家里轮流养老,直至去世。
老人死后, 5个子女因遗产分割协议不成,起诉至人民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每个孩子都拿出至少两个遗嘱,而且每个遗嘱的内容也不一样。
后来我了解到,老人为什么留下这么多的遗嘱,是由于他住在哪一个子女家里,哪个子女就迫使他写遗嘱,把房产给自己。
5个子女也曾这样做过,老人名下的那套价值数百万的房产,也就成了大家都想要据为己有的那个目标。
与此同时,老人自己也写了一个公证遗嘱,规定5个子女平分这套房子,每人20 %。
这个案件有一个特别之处,就是发生在有关法律修改前。
当时的《继承法》规定,有多份有效的遗嘱且内容互相矛盾时,有公证遗嘱者,以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的,以时间最终的遗嘱作为依据。

这条规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后法院以公证遗嘱作为依据,判决5个孩子各占20 %房产的份额。
民法典实施之后,公证遗嘱不具备优先适用的效力,而是以设立的时间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但是这里有个前提,遗嘱本身是有效的。
另外一个案件中,老人立遗嘱时,由于年龄、患病和需要监护等因素,最后被认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
因此,老人的19份遗嘱都无效,案件直接以法定继承为准。
在法官做了调解之后,最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了。
这就提出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遗嘱究竟如何设立才能有效。
答案不复杂,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的行为能力,否则遗嘱的设立就无效。
很多人将注意力集中在遗嘱上写了什么,房产给谁,而忽视了立遗嘱时的人。
但如果连写遗嘱的能力都没有,写得再清楚,份数再多,也无法改变无效结果。
具体案件的年龄、疾病、监护和遗嘱形式等方面的问题,还是应该结合证据,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