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首先表明死者在临死前对自身财产的安排意思,只要遗嘱是合法的,外人就应该尊重这一意志,不可以因为结果不符合自己的期望而直接将其视为无效。
但是遗嘱要真正有效,不能只看是否有写下来,也不能仅看形式上是否像一份遗嘱,内容本身也要经得起审查。
从财产上说,遗嘱处理的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婚前的个人财产是可以全部计入的,夫妻共同的财产只能是属于死者的一半。
如果没有区分清楚,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可能超出了死者实际可以处分的范围,所谓留下所有房产也不一定等于法律上可以全部留下来。
更重要的是,法律并不仅仅保障立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愿。
对于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的继承人而言,遗嘱应当为他保留必要遗产的份额。
换言的,死者可以有自己的遗产,但不能因写了一个遗嘱而把本来要靠遗产过日子的人全部排除在外面。
这些遗产,实际上起着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人,或者照顾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作用。
孩子是智力残疾,这种情况更不能轻易带过。
不留给孩子足够的遗产份额,遗嘱即便在形式上看上去没有问题,在诉讼中也不可能毫无根据地被认定为完全有效。
因此,题主所说的官司的败局已经确定了,我反倒感到奇怪。
一场本来很难赢的官司,为什么在结果出来前,就已经被说是败局已定了呢?
当然,真正的判断官司是否赢得胜利并不是仅凭一句话“孩子残疾”,而是要将财产性质,婚姻关系以及诉讼中具体的情况一一对清楚。
死者自杀之前,题主与死者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婚姻关系,会影响遗产的范围。
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死者婚前的个人财产,也要区分清楚,不能将房产自身的归属与遗嘱里的处分混淆在一起。
还需要看死者是如何自杀的,以及遗嘱是否附有一些鉴定书。
如果诉讼中出现鉴定问题,而题主又在庭上拒绝二次鉴定,那么是否会影响案件的结果,也要结合具体的材料来判断。
这些问题未弄明白之前,直接断定官司必败,与直接断绝遗嘱必定全部有效,是同样的草率。
反之,若题目所述情况属实,孩子确实为智力残疾且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则这份遗嘱要将孩子必要遗产的份额全部拿走,就难以站得住。
官司即便打到了天涯海角,也不能轻易得出必然输的结论。
具体结果还是要看遗嘱的内容,财产来源,婚姻状况,鉴定材料和庭审的处理,但是仅凭现有的说法,这份遗嘱不会因形式合法而自动发挥全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