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之所以不受法律的制裁,并非是因为,法律认可了这样的结果,而是由于人已经死去,而制裁本身就没有了可能。
法律并非万能,它无法惩罚一名逝者。
如果再贬损,丑化逝者,去降低其前世的社会影响,表面上看是追究责任,实际上是将制裁可能造成的后果转移给家属来承担。
这种行为对家属是非常不公平的,他们没有因为自己的亲人行为而自己成为应该受到惩罚的。
以前有“黑五类“的说法,现在已不存在此说法了,同样道理子女犯罪,也不应牵连父母。
否则责任就会蔓延至家庭,最终成为连坐。
所以,对于这样一拖二的悲剧,人们除了发扬人道主义的精神,尽量抚慰双方的家属外,似乎没有别的办法。
这里的双方都不是一个抽象的标志,而是都在承受失去亲人痛苦,不可以因为人们会更加同情其中的一方,而把另一方家属也推上被指责的地位。
如果对簿公堂的话,前提还是假设是符合起诉的条件,而且确实是有法律的依据。
但即便满足了这些条件,也会面临一个很现在的问题:被告和被告已经去世了,法定的代理人又已经心灰意冷了。
如此的诉讼即使继续,判决的结果无论如何,也不能使逝者得以生存,也无法重新改写已发生的人世悲剧。
法律能够处理责任以及程序,但是却不能够替人补偿失去亲人,也不能直接判决悲伤。
对于自杀,社会不能仅以一种态度来概括。
一方面面对遇到挫折的人们,我们应当鼓励他们坚持到底不抛弃不放弃不可以轻易放弃自己生命。
另外,自杀有的时候也是绝症病人面对天价的医疗单,和病程晚期忍受不了的疼痛时所做出的无奈。
究竟是钱花光了,还带着剧烈的疼痛去世,还是进行安乐死,来保存最终的尊严。不同的国家和地方的观点是不一样的,背后所存在的价值方向也是各不相同的。
这并不是简单的对与错判断就可以完全覆盖的。
在天灾人祸的面前,人实际上是非常渺小的,很多的时候可以做的,只不过是互相舔伤口,互相支持罢了。
既然谁也无法回来,那就更不应继续相互争吵和指责,将痛苦再扩展一层。
社会也应当警惕法律的中心主义以及法律万能观念。法律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却不能够被想象成为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的东西。
建设法治社会强调法治与德治同步发展,不能偏颇,也不能因重视其中之一,而忽视其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