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个人并不能直接回答,因为我立场本来就很明确,我觉得婚姻制度应该被废除,因此如果顺着它的预设关系往下答,反倒容易把自己给绕进去。
但是我想指出一个更基本、更有趣的问题,这个假设本身就违反了法律。
默认配偶能够决定女性是否怀孕,默认结婚后,女性的身体与生育选择需要交由婚姻关系来进行分配,好像只要身份发生变化,个人意志就会自动退回到后面。
但是这并不是法律所许可的关系。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怀孕女性对于生育有完全自主的决定权,不存在为别人生孩子这样的安排,即使这个人为配偶,也不能因配偶身份而获取替她决定生孩子的权利。
这句话听上去或许有点冷,或许像抠法律字眼,但它实际上是划了一条很清晰的界限。
婚姻可以理解为一种关系,也可理解为制度安排,但不能因此成为对女性身体授权书,也不能使配偶由伴侣转变为生育决策者。
因此,问题真正需要讨论的是,配偶是否有资格劝说,期待或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是这个意见何时被偷换成“他可以为她做决定”。
表达意见一样,掌握决定权是另外一回事。
希望对方能生孩子和要求对方一定要生孩子不是一回事,想要孩子和有权利用配偶身体实现这一愿望也不一样。
若将这些差别抹去,婚姻将被视为一种交换,配偶身份也将被视作一种许可,女性生育选择将被包装为关系中义务。
法律没有这么规定。
当然,我们也知道,现实社会并不是如此。
现实中的压力往往不是一个命令出现的,它可能来自于争吵、冷漠、指责,也可能是“既然结婚就应该如此”的默认观点。
正是由于这些东西太多了,人们就容易将现实里的强势期待当作配偶应当拥有的权力。
但是常见不代表合法,关系里的压力很大,也不代表他就有了替别人选择生育的权利。
我个人不喜欢婚姻制度,并不妨碍我说清楚这个问题,甚至因为我不想将婚姻视为一种天然支配关系,所以更加在意这个界限。
一个人能选择结婚,也能选择不结婚,但无论处于什么关系中,女性的生育不能由别人来决定。
至于现实是否能完全做到,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至少权利归属上,答案不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