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儿子先死于老人的手,并且没有子女,不会自然地使老人所立的遗嘱丧失效力。
只要遗嘱满足相应条件,老人所立的遗嘱依然有效,不能因大儿子已死,而简单地认为整个遗嘱没有法律意义。
真正要处理的是,遗嘱里原本分给儿子的那份遗产。
若大儿子是直系晚辈的血亲,也就是有了自己的儿女,那么本来属于大儿子遗产的份额,可以由他直系的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这里所说的是没有大儿子的代位继承,是指大儿子无直系晚辈血缘关系,即无自己的子女。
在这样的情况下,原本写给大儿子的一部分遗产,不会再按照大儿子遗嘱继承的份额来处理,而是按照法定的继承方式来办理。
换言的,遗嘱本身可继续有效,但是其中涉及到大儿子的部分,需单独拿出来依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按照这样的规定,老人的儿子,妻子,女儿,对于遗嘱中原先给予大儿子的分额,都有权以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这也是许多人容易误解的地方,遗嘱部分丧失了实际执行的条件,并不代表遗嘱全部失效,关键是看哪一部分出现问题。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孩子先于被继承者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孩子直系晚辈的血亲代为继承。
同一条也规定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先死于继承人的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兄弟姐姐的子女代为继承。
代位继承者通常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可以继承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遗产中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继承者放弃继承或受遗赠者放弃受遗赠,遗产中有关部分依法继承。
遗嘱继承者失去继承权或受遗赠人失去受遗赠权的,遗产中有关部分依法继承。
遗嘱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先死亡或终止的,遗产中的部分依法继承。
遗嘱无效的部分所涉及遗产,依法继承。
遗嘱未予以处分的遗产,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办理。
因此,这个问题的关键并非是“大儿子死了,遗嘱是否全部作废”,而是大儿子是否有直系晚辈的血亲,以及遗嘱里给他的那一部分应该怎么处理。
具体继承的范围和份额,还需根据遗嘱内容,家庭成员及遗产性质,由有关人员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