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立下遗嘱的时候,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这个遗嘱究竟是否有效,以及最后是否可以分得到遗产?
但是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其实要区分开来看,不能因自己认为不公平而直接认为遗嘱没有效果,也不能立遗嘱的时候有人对你说过所谓承诺,就断定遗嘱必然会被否定。
要是已经立下了遗嘱,并且还询问你要求了什么样的承诺,遗嘱也是公正的,那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这个遗嘱是可行的。
这里所说的是大的程度上,并不是说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就不必再去查看遗嘱具体的内容了。
遗嘱是否有效,是个问题,遗产如何分配,又是另外一个话题。
至于如何区分,以及是否拥有你的权利,最后还是得看遗嘱如何写的,不能仅仅看立的遗嘱本身,也不能单凭家人口头的说法来决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结束之后,依照法定的继承程序办理;”存在遗嘱的,可以依照遗嘱进行继承或遗赠的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依照协议处理。”
把这个规定说明白一点:继承结束后,如果无遗嘱,依法继承,如有遗嘱则依遗嘱继续或遗赠继续办理,若有遗赠扶助协议,则依协议处理。

因此,遗嘱写的是什么,常常比大家根据感受讨论谁应当继承更重要。
那遗嘱自身有效,但有人却想推翻,该如何是好。
其实从实际的角度来看,或许最好的方法,并非是围绕着之前的遗嘱不断争执,而是由老人自行撤回或更改遗嘱,或直接重建一份可行的遗书。
这里关键是,必须老人撤退,变更,或重新签订,而非其他人只说这个遗嘱不合理。
由于遗嘱是由老人自行撰写的文件,想要改写遗嘱的内容,关键是老人有没有作出新意思表达。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遗嘱人能够撤回,变更其所立遗嘱的内容。立了遗嘱之后,遗嘱人做出与遗嘱的内容相悖的民事方面的行为,视为撤回遗嘱中的相应内容。立了几份遗嘱,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遗嘱为依据。”
因此,若老人之后撤回了以往的遗嘱,或对遗嘱进行了变更,那么事情便不能仅仅依照之前的那份遗嘱去判断了。
要是老人又重新立下一份具有效力的遗嘱,并且前后的内容相互抵触的话,一般会以后一个遗嘱为依据。
换言的,无论之前遗嘱是不是合法,真正决定后面处理的是老人是否依法撤销、变更或重新制定有效的遗嘱;
当然,具体的问题还需要具体地分析,遗嘱如何写,前后有多少份,内容有没有抵触,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