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应该依照当时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这是基本的前提,但是我仍然认为现有的法律对于买家的处罚太轻了,三年的刑期和买家能够获得的利益比起来,实在是太划算。
为何同样促成了犯罪,买凶杀了人的主犯会因出钱杀人而被判处更大的刑罚,买卖人中的买家常常被视为可以轻易放弃的人。
无买凶者,无杀人者,同样,无买家,便无人贩。
根据这个因缘关系来看,买家应该也应该与人贩子一样受到惩罚。
有人表示,之所以轻判买家是为了让被拐卖的人可以善待他们,也希望他们在交易中不中途死亡。
这个道理听起来很奇怪,甚至是想当然的。
没买的人贩子怎么会灭口呢?
为什么敢花钱去买人,买家会因法律条款的轻重与缓急而改变对女儿的待遇呢?
我认为,惩罚至少会使买家与人贩子认真考虑成本。
他们首先要想清楚,买一个老婆,儿子,或将人当成性奴控制,是否划算,是获取这些利益的划算?还是承受更大的刑罚。
而如今的刑法,却容易使买方产生错误的判断:买了能试错,如果不行的话,大可以放弃,返回,甚至可以从轻处理或者不处理。
更糟糕的是,一旦买方与被拐的人之间有了某种合作关系,法律结果可能会进一步减少。
孩子小,不认识父母,妇女认为丢脸,最后只好认命;要是出现这样的情况,买家是否就等于是白拣一个人呢?
比如本题郭,认买家为父。
可是被拐的人父母呢?
他们的二十多年追求、折磨和每天都在痛苦中度过的生活,又该如何计算呢?
一个人的损失,不能因被拐的人之后沉默,认命,或与买家的表面上相处而被认为是不存在的。
法律若只看到最后的结果,而不看买卖双方如何造成这种结果的话就难以说是公平的。
因此我想制定一个更加公正、公开的法律,使买家与人贩子承担与自己行为相适应的义务。
不可能总出现这样的失衡:有的贪污了十万判了十年,有些贪了上亿还判了10年。
为何会这样,难道大伙真的不知道吗?
法律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弱小者,保护那些自认为强大,能够无视所有的人,而非反过来,让弱小承担责任,使弱小从轻松中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