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表面上看是分房子置换款,深层次来看,实际上是三笔帐混在一起了,不能为了最后一笔钱落在谁手里而把每笔都当作遗产来对待。
居委支付了差价,才把曹大爷的小房子变成了大房子,这笔钱对应的价值,子女是没有权利拿走的。
原因并不复杂,房子能够从小到大,是由于居委会首先支付了这一部分钱财,子女并未参加支付,也并未因为自身的行为而产生这部分的价值,因此不能直接将居委所垫付的差价计入自身名下
真正扯皮的是剩下来的钱。
由居委会给曹大爷送终,照顾与承担并非一句话可以抹去的事实,从这一事实来看,当然应当得到一些钱。
但是他的孩子也不可以简单地说什么都不付出,因为他们小的时候没有受过曹大爷的多少照料。
因此,子女虽没有养活他,但也应该获得一些补助。
两句话合在一起听起来似乎互相矛盾,实际上并不矛盾。
一方面居委会真的承担起了养老的送终责任,另一面是子女与曹大爷本来就是亲子的关系,只是这一段关系没有给予多少照料。
钱应该如何分配,不能只看“谁是孩子”这个身份,也不应该只关注“谁来养老”。
若只承认子女的身份,居委会付出就会被吞没。
如果仅仅承认养老的事实,又可能将子女的小时候未被照顾的一面完全抹除。
这种事情最忌讳一句话“都是家人”把账目弄糊涂了,也忌讳“人是自己照料的”把其他的关系都清零掉。
还有个细节值得思考,曹大爷与子女已无来往,但是子女究竟是怎么知道他去世的消息的,这件事情并没有说明。
这个小细节不一定能决定钱如何分配,但可以说明各个方面的关系不是表面上的那么容易。
有的人平常不来往,但是消息却不会真的断掉,也有一些人在分配利润的时候,突然又出现在了关系中。
因此,订立这种协议时,不能仅仅找到眼前可以联系的人签名,也不能否认没有发生的人就没有。
首先要调查一下,曹大爷还有没有其他的继承人,相关的人员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哪些钱为居委会出的差价,哪些是剩余的。
特别是要将差价的价格单独说明白,再将养老金送终的分配和子女应该得到的补偿写清楚。
不然一开始认为大家都可以讲道理,等到曹大爷死了之后,本来模糊的部分就会一点点变成争论。
此事的判定并非是子女没有权利拿钱,而是孩子无权占有居委会所给予的那部分,曹大爷所留下来的每一份价值都需要先弄清楚它是如何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