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独生子女我一直对于一个问题感到好奇:当一个继承者只有一个人的时候遗产继承的官司究竟应该如何打。
这个听上去有点绕,因为继承人只是自己,既不存在兄弟姐妹之间的争吵,也没有任何其他继承的人在诉讼中互相证明的情况。
但是现实中,继承可不仅仅是“我是哪一个孩子,因此东西归于我”这样简单。
很多情况下,继承可以通过法院裁定,判决来进行确认,这样办理起来比公证书要方便很多,而且费用也会低很多。
而公证价格还是比较高的,所以很多人会选择法院的途径。
问题就出现了,只有继承人的法院案件中的另一方是谁?
能不能依据民法典,先确认自己是遗产管理的人,然后以继承人身份,起诉作为自己的自己呢?
简单来说就是自己诉说自己。
这件事一开始听起来有点像是将一个人分为两个身份。其中一个是管理遗产的,另一个则是继承遗产相关的。
但从这一思路出发诉讼关系好像被搭建起来了,然后再进行诉前的调解。
许多法院诉前调解免费,部分法院按半价收诉讼费

诉前调解如果不免费,可以选择走人民调裁委员会调解书,向人民法庭申请诉前协调的司法效果确认。
法院还出具了一个“确"字头的裁决书,这个过程也是免费
这样一个程序走下去,理论上可能真正的免费继承。
这其中最吸引人之处,并非是将法律程序运用到什么样的技巧之上,而是同样的继承事宜,在公证与法院裁定,判决之间的成本以及便利程度或许会不同。
既然法庭的裁定,判决在很多时候都比公证书要方便,也要便宜很多,那么仅仅只有继承人一个人,当然会想:是否有必要非要走公证之路?
当然,在这个设想中最容易令人不安的,也正是自己起诉了自己。
继承人与遗产管理者由同一人担任,在形式上是否能够成立法院是否愿意接受这样的安排诉前调解是否可以按照这种方式进行推进,并非是一句“我起诉我”就能够直接确定。
因此,从安全的角度来看,更为稳妥的方式,是指定了儿媳或女婿作为一名遗产管理者。
这样就不是同时站在了两个位置,而是小两口互相起诉了,至少在形式上不再卡在了“自己起告自己”这一问题上了。
最终想要达成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在仅仅只有一位继承人的条件下,经过遗产的管理人,诉前的调解,司法效力的确认等环节,尽可能地避免高额的公证费。
当然具体能否走通,还得看案件的情况以及法院对于程序处理的方式,不可以将这个思路当作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使用的固定的答案。
但是这个问题自身确实需要思考一下,独生子女去继承遗产并不代表着程序就是天然的简单,而真正麻烦之处往往就在于“谁来做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