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独老人的安排遗产问题,关键不仅仅是“给谁”,而是要先看是否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还有老人是否拥有自己的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关法定继承的范围和继承顺序规定遗产继承按两个顺序进行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妈。
继承结束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承担继承责任。第二顺序承担责任的人不继承继承。
无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才是第二顺序接承人的。
因此,如果失独老人没有一个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并不意味着遗产就不存在法定继承的人,兄弟姊妹、祖父妈、外祖祖父母仍然可以作为第二个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人。
这件事情之所以容易被人们所忽视,是因为有很多人仅仅只是想到没有子女,却忘记了法定的继承以及顺序,当第一顺序不存在人继承的时候,第二的顺序就会被接上。
要是老人不想让其他顺序的继承人承继遗产,也并非没有办法进行安排。

老人可与合适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合同,由对方负责老人生养死葬,老人死后,对方依照合同享受遗赠权利,接受遗产
这里的关键之处在于协议应当明确地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不能仅仅只是停留于口头上的想法。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的按遗嘱继承、遗赠办理;遗赠扶养合同,按照合同办理。
按照这个规则来看,遗赠的扶养协议,遗嘱以及法定继承并非是完全相同的几种观点,而是有着清晰的适用范围。
老人可订立遗嘱,选择继承人或按照自己意愿遗赠。
这也适用于《民法典>第一千二十三条之规定。
即失独老人无需将遗产安排视为只能由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来承担,法定接承是一条途径,遗赠的扶养协议以及遗嘱也是能够选择的。
但是到底选择哪一种,可不能仅仅看“谁能获得遗产”,而是要看老人是否希望由谁来照料、愿不愿意承担这些义务,还有自己真实的愿望是什么的。
归根结底,遗产的安排并非仅仅是“以后给予谁”就完成的,而是需要将继承顺序与个人意愿进行分开来看待,然后通过遗嘱、协议来确定这种意愿。
对于失独老人而言,提前想清楚这些事情,至少能够避免遗产全部按照法定的顺序来处理,同时也能够让自身的安排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