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最为刺眼的所在之处,不仅仅是孩子出现了病故的情况,也不单单是妻子没有办法生育孩子,而是一位共同生活很长时间的丈夫在这样的时间点上,将离婚再育放在了首要的位置。
这个抉择是否可以做,当然这是个人的决定,但是要说清楚,不能只看妻子的年纪和生育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女性的生育年龄是45周岁左右,考虑身体素质的问题,暂时估计是40岁吧
即,妻子大约40岁左右。
换句话说,妻子40,孩子15,你们25,结婚了,婚姻已经走过了15年甚至是更久。
这并非是一段刚刚开始的感情,而是一个长达20年的日子。
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这么长时间,孩子也是在这样的生活中长大的,家庭的关系早已不是一句话“她不能够再生”能够概括的了。
可是孩子病逝后,妻子遭遇的是丧子的痛苦,丈夫面临的似乎是不是要立即结束婚姻,重新生育孩子。
要是仅仅把问题写作“妻子不可以生,那么离婚再找个人”,把一个人痛苦,两个人婚姻,还有多年相处,全都压缩成生育功能了。
这并非是在劝说谁必须要留下,也并不是说在经历了丧子之后,就不能再重新去安排生活了。
但是在做出离婚再生的判断前,至少应该承认妻子痛苦并非附带条件的,婚姻也并非孩子离开之后自动消失的合同的。

要是把再育当作唯一的出口,急切地把婚姻给换掉,从表面上来看是在去解决未来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却是在回避那已经发生了的伤痛以及需要共同去面对的事情。
人可以选择自己,但选择并不意味着可以跳出责任,也并不代表把妻子的痛苦当作阻碍。
尤其是孩子病故的事情,夫妻两方对原因,责任以及后续生活理解,若没有认真地放置在一起谈论,离婚自身也不一定能够把问题说清楚。
更重要的是,不要把所有的原因都推给母体。
可以怀上,也安全生产的话,母体没有问题。
孩子早死,考虑父亲异常。
这句话并不意味着凭空给谁做诊断,也并不代表孩子早夭就一定来自于父体。
它至少告诉人们,生育方面的问题不可以只是检查、只是归结于女性,而父体的异常也应该考虑在内。
要是丈夫着急离婚再生孩子,连这一点都没有考虑过的话,那么这一个决定看起来不仅仅是为了是否要孩子而已,还带有把责任一个一个推卸给妻子的味道。
实际上,妻子大概40岁左右,孩子15岁,夫妻二人结婚25岁的时间线,所指向的并非是一个简简单单的生育方面的选择,反而是一段持续了将近20年之久的关系,以及两个人都需要面对的失去。
具体如何评估生育,还是需要到正规的医院当面进行咨询,不可以依靠猜测,更不能用一次经历来代替判断。
但是在人情与逻辑方面,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孩子病死之后,离婚后再育不能仅仅问妻子是否还能够生下来,也要问一下这段婚姻所经历的是什么,父体是否有异常被仔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