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的关键,并非妻子已经失去生育能力,而是它是否能够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法典》第1千零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
这些情况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共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人,赌博,吸毒等坏习惯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及其他引起夫妻情感破裂的。
换言之,法院判定是否可以离婚,并不在于某个结果是不是令人遗憾的,而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到底有没有破裂,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形。
另根据《中华人民法院适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民法典》婚姻家庭条例解释(一)》的规定,妻子以妻子自行中止妊娠损害她的生育权为理由请求侵害赔偿的,人人法院不予以支持。
夫妻之间因为是否生育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实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千零七十9条第三款的第五项处理。
这里的关键其实是很明确的,生育的问题会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破裂的情况,但是并不代表只要有生育困难的话,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的。
所以,您说的孩子病故妻子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离婚”。

它也许是夫妻之间的一个重大的矛盾,也许会让一方对于未来的家庭生活做出无法继续下去的判断,不过这种判断还是需要回到夫妻感情到底是否已经破裂这样的框架里面去处理。
不能说妻子没有生育能力就等于妻子有过错,也不能仅仅从这一点推断出法院一定要判离婚。
从另一方面来看,根据《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之后的相关条款,公民享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依照法律实施计划的义务,双方在实施生育过程中承担共同的责任。
国家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能生育三子。
可见,生孩子也是你的合法权益,你对于无法生育的情况感到痛苦与难以接受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但权利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对方必须承担无法生育的责任。
因为,这并非是妻子的错误,继续将结果归咎给她,只会使原本已经严重的关系变得更加难以处理。
如果您真的认为生育的问题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那么可以先和妻子进行深入的沟通,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协议离婚这样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把对妻子造成的伤害降低到最低的程度。
协商不成,可以具体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决定后续怎么处理。
丁律师答案仅供参考,真正落实到个案,仍需结合夫妻情感、共同生存状况及是否有其他致使感情破裂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