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存在一个容易被人们所忽略掉的小知识,宋女士作为原告去起诉父亲之后,自己又是父亲的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着被告出庭去应诉,这种安排是不可取的。
表面上,宋女士仿佛只是换了个身份,在同一场的诉讼中既作为原告,又代替父亲去处理被告那一方的事务。
但问题正在于此,原告与被告本来是利益相互对立的两方,而代理人应该站在被告的利益的一边。
宋女士作为原告诉父亲,她要起诉的,是她自己利益。
这个时候,她如果再以父亲的代理人身份代替父亲去应诉,那就很难避免一个问题:她究竟是在维护她的利益,又或者还是在保护自己利益。
因此,关键不在于能否同时产生两个人,而在于这两人在同一个诉讼中,会不会产生利益方面的冲突。
法理上,宋女士提起起诉父亲是为了保护宋女的利益的。
她一旦作为父亲代理,就有为了自己的利益代理的可能性。
代理人身份不能仅仅看形式上是否有授权,更不能只看其名字写在何处,更要看其身份是否真实服务于哪一方利益。
若代理人一方提出自己诉求,另一方代表对方答复自己,则诉讼关系将混为一体。
这并非是简单的人物变化,而是同样的人同时站在利益相对两边。
所以,宋女士并没有选择自己先起诉了父亲,然后由自己代替父亲去起诉。

她选择了另一种方式:替父亲诉说自己。
听起来有些绕,甚至于第一个反应是,为什么会有人向父亲起诉了自己。
但将利益关系分开来看,就不会那么复杂。
宋女士这时代替父亲起诉,诉讼的目的是为父亲利益。
即,她并不是以自身的利益为起诉对象的出发点而站在父亲的一方,为父亲主张利益。
由于起诉行为为了父亲利益,宋女士在作为诉讼的代理人的时候,不再是作为原告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了。
她可以担任父亲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被告出庭。
这里最关键的,不是起诉自己这几个字的听起来有多么特殊,而是在利益方向上的变化。
同是宋女士也是她参与的诉讼,前面一种安排,她先起诉自己的父亲,也可能代替父亲起诉。
在后面的一种安排中,她代替自己起诉了父亲,代表着利益方向一致。
因此,宋女士之所以代替父亲来起诉自己并非是把自己的身份故意搞得复杂,只是为了避免前面一种安排当中的利益矛盾。
说到底问题不在一个人能否出现诉讼的两边,而是她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又是在为了谁的利益而行动。
前者让人怀疑,她既维护了自己的权利,又代理了父亲的权益。
后者则为了父亲利益,由其作为诉讼的代理人与被告一同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