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而独生子女的家庭又是比较多的。父母财产如何处理,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等等问题,以后只会越发地多。
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父母所拥有的东西,不管早晚都会是子女拥有,区别就在于到底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手
但法律关系并不是那么简单的。
父母的一切首先来自父母,而不是子女自身所拥有的。
如果父母不想将财产分给子女,那么子女就有可能无法拿到,这个观点听起来有些扎心,但是题目中最核心的那一层意思是。
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亲情,并不意味着子女对自己的财产必须有处分权利。
父母愿不愿意安排,这是父母的问题,子女不可以仅仅因为是子女,而把这件事情理解成是属于自己的。
问题在于父母如果事先留下了自身的安排,那么继承不一定会按照大家所想象的顺序来发生。
遗嘱、赠与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律继承。
即法定继承不是所有都会直接开始,也不是子女等着,就一定能拿到父母。

这件事情之所以很容易引起争议,是由于很多家庭仅仅谈论感情,而不谈论财产的安排,当真正需要做出决定的时候,家庭的成员之间身份与利益又相互交织在了一起,那么事情很难依靠一句都是一家的话来解决。
尤其父母失智后,问题更复杂。
父亲已经失智,无法自己做出决定,但财产方面的事情又无法因为他不能表达,而由一个家庭的成员直接代替他做决定。
这里面存在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一方面失智父亲需要一个监护人,帮他处理事务;另外,监护人本身也可能是在财产安排的利益相关方。
作为父亲监护人,同时也和这件事情有利益关联,这样的身份本身并不能让其他人全然放心。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将“我为监护人”解读为“我可以代替父亲做出决定”,也不可以将"我为子女”解释为“父亲所有的东西都应该归属于我”。
之所以将自己告上了法庭,并非是为了将家庭矛盾放到外面去,而是由于父亲的失智,不能够自己做出决定,自己既是父亲监护人,也是利益的牵涉者,已经不可能仅仅依靠个人的判断来处理。
这种情况只能法院裁定。
法院判决的意义,并非是让某个子女事先确认父母财产归属于谁,而是监护人与利益牵涉者重合时,使得这件事情不再仅仅是某个人独自决定。
归根结底,父母所拥有的财产并非是子女必须继承的。父母愿不愿意给予,有没有做出其他的安排,还有失智之后谁能够代表父母去处理,这些都不能够混淆在一起。
亲情能够解释家庭的关系,但是不能自动代替父母本身的意思,同时也不能绕开法院裁定的程序。
这样的事情以后越来越多了,真正要面对的不仅仅是“我可不可以继承”,而且还包括在父母已经不能自己决定的情况下,谁来为他们做出决定,以及如何让这个决定不改变成为监护人自身利益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