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问题中最容易混杂在一起的是诉讼过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以及继承份额。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儿子代父处理财产。
先讲诉讼,不可以把自己告到法庭,一个案件需要有原告与被告的双方,不能同时处于两个位置上。
被告是父亲,或者父亲与其他没有继承权的人,具体还要看案件涉及主体。
这里的重点并不仅仅是父亲的失智,还有父亲是否经过程序确认为没有民事行为的能力或限制民事的行为能力的。
失智这件事情本身,并不意味着已经做出了这样的法律判断,也不能够直接跳过这个程序。
如果未认定,则需先通过特殊程序认定其行为能力,并指定其监护人
在此过程中监护人可能是儿子,可是“可能变成监护的人”和“能够替父亲处理所有的财产”完完全全不一样。
监护人职责,是指在保护关系确立后,代为表示必要意思,或管理被保护人的事务。
但是监护人不可以做出损害自己的利益的行为,这一条限制就是问题的关键。
父亲是被监护人的,依然有自己的财物利益,不可以因为儿子的监护职责就把这一部分利益当作儿子能够自由地支配的。

因此,没有人能代表父亲的放弃继承。儿子也不可以因为自己作为监护人,而替父亲写下放弃的意思。
同样儿子不能转让父亲应有份额,更不能用这种方式将全部财产变成自己。
这并非是儿子是否愿意去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而是监护的权限本身是存在边界的,不能够借助代理和管辖的名义,去完成对于父亲的利益的处理。
父亲还活着,儿子就不能代理父亲不再继承,也不能替父亲转让相应的份额。
所以,儿子只可以继承母亲的份额的2分之一,其余的部分归属于父亲。
这个剩余的部分不能因父亲的失智,而被当作无主的财产,也无法因儿子是亲属,而自然归属于儿子。
儿子同时是监护人的话,可以在不影响父亲的利益的情况下,代替父亲管理属于他的一部分。
但管理并不代表取得了,代理也并不意味着转让,照顾父亲更并不表示可以代替父亲放下权利。
很多人在直觉方面会认为,儿子要照顾爸爸,财产到最后给爸爸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但是法律所处理的并非是这种直感,而是爸爸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依然存在着的利益问题。
归根结底,父亲的失智并没有使他的继承能力自动地消失掉,也没有令儿子获得代替他去放弃继承。
只要是父亲在世的话,这一部分权利以及财产的利益就不可以由儿子单独代替他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