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儿童保护法,关键是要保护儿童,而不是因为害人是孩子父母,而使父母身份成为轻判理由。
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重判母亲,而不是照搬封建社会的做法,认为父母天生就有一种可以被宽恕的地位。
很多人在听到“妈妈”这两个字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养育,亲情以及不容易,所以下意识觉得她与陌生人不同。
但问题是,父母身份并非减轻责任的证明,而是更重的照顾责任。
一个孩子将父母当作最为直接的依靠,父母却用这种依赖来伤害孩子,这种行为不会因施害者为父母,而比陌生人伤害更为轻微。
换句话说,一个陌生人杀死一个9岁的孩子应该判处死刑,而这个母亲则更应该被处死刑。
若陌生人被判处15年,母亲至少应判处20年。
这并非是在用两个数字来进行简单的比较,也并非仅仅是为了将刑罚说得更为严重,而是说明了一个最为基本的判断:身份所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够在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之后,反而成为减少处罚的理由
父母身份要有意义,就要体现在需要承担更多的照顾义务上,而不是在犯同样或者更严重的错误的时候,得到更宽容的处理。
总而言的,父母身份反而应当成为加大刑法的依据,而非减轻刑法的根据。

有人或许会说,家庭中的事情很复杂,父母也有困难,处理的时候应该多些理解。
理解困难能放在其他地方,但不能用来掩盖长期虐待,也不能让孩子付出这样的理解代价。
长期虐待并不是一次失控就可以解释的事情,它的持续发生本身就意味着孩子长期处于风险中。
这种风险若早一点被发现,后果或许就不会继续发展。
因此,长期的虐待早就应由政府介入,剥夺父母抚养权,甚至使父母坐牢了。
剥离抚养权不是切断亲子关系,而是在父母不能承担责任的时候,将孩子从持续的伤害中移开。
让爸爸妈妈坐牢并不是为了让旁观者愤怒,而是由于对孩子长期的虐待不应该仅仅是家务事情,更不应该在悲剧发生之后才承认它要被严肃地处理。
如果早些介入,早些剥夺父母抚养权,早些让应该负责的父母坐牢,也不会有后面的悲剧发生。
孩子保护法真正需要保护的是,孩子不会因为出生在一个家庭而被迫受到伤害。
父母可以有养孩子的权利,但不应该因为这个权利得到伤害孩子后的额外的宽恕。
一个社会如何对待最不能反抗的孩子,看的不是他怎么赞美父母,而是他愿意在父母丧失保护权时及早介入。
这件事情上的判断并不复杂,孩子要的是保护,父母要的是责任,身份不能颠倒两者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