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一种可能,老人与保姆签订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本质上是由于子女不愿承担抚养的责任。
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建议老人到法院起诉孩子,而不是将本应由孩子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一个通过提供劳动获取收入的人。
这并非是说保姆无同情心,也并非说老人无法照顾,而是指出钱出力抚养一个无家庭义务的人,并不一定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所谓的正义使者,在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情况下,不要随随便便地对其他人实施道德绑架
保姆可照顾老人,但是这样的照顾应该有明确服务内容和相应的报酬,而不是被包装成一个前途不明的。《遗赠抚养协议》。
这里面存在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保姆照料老人、子女赡养老年人本身就是两种不一样的关系。
前者是给予陪护服务并获取报酬,后者是子女承担老人应负的责任。
如果将这两种关系加在一起,最终可能是谁都认为自己有理,保姆却承担着实际的照顾费用。
有人或许会说,既然保姆签订了协议,就应当按照协议照料老人。
但是问题在于,协议签订之后,怎么能知道保姆到底照顾了几天,老人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去世了?保姆所付出的劳动与协议所期望的结果是否一致。
照顾了半年后老人死了,保姆撑死了是临死陪护。
如果只是照顾几天,却因为一个协议而主张获取全部利益,这样的结果是不是合理,本身就要认真考虑了,不能光看协议的几个字。
因此,保姆没有必要去签订合同。《遗赠抚养协议》更好的方式是提供陪护的服务,按照实际的服务给老人或相关责任人钱。
这不是看重钱,而是说清楚了关系,劳动是劳动,照顾是照顾,报酬是报酬。
对于有人攻击,歧视,骚扰保姆,认为保姆签订协议唯一的真实想法是得到老板的钱,甚至认为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背离公序良俗,应当无效,这种判断也不能靠猜测来实现。
一个为了得到工作报酬而工作,并不能完全说明她的不正当行为。
若连保姆正常的工作报酬都要受到质疑,那么最后受到道德绑架的,往往还是需要实际照料的人。
还有句话可能不好听:法只是被称作法律的,掌握了立法权的人的意志。
作为一个老百姓,为什么要从掌握了立法权的人的意志出发来解读这件事情呢?
从法理上讲,很多时候只是“法官老头的复读机”而已。
既然如此,就更不应该将复杂照顾关系简单地压缩成一句“签订协议就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