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纸质遗嘱一般指的是自书的遗嘱。
判断一个自书的遗嘱是否有效,可以先看三个基本条件,即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份、月份、日期。
三个条件并不是写的越像遗嘱就可以少一个,而是缺一不能。
第一,遗嘱的所有内容都应该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即使中间有删节、改动,也要由遗嘱者自行书写。
如果遗嘱的内容是别人写的,它就不是自书的遗嘱了,而是代书遗嘱了。
如果只有一部分内容是别人写的话,也可能是对遗嘱的修改。
第二,遗嘱人签名是书面遗嘱必须的要求。
遗嘱全文尽管都是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但是最终没有签字,也不能确定自书遗嘱是有效的。
这件事情即使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按照简单的社会观点也很好理解,一个书面材料,签名一般意味着确认内容。
没有签名,就有可能是遗嘱人没有确认这个内容。
因此,即使遗嘱上的字都是自己写的,没有签名,也无法百分的百确认这份材料得到了遗嘱人的承认。
第三,注明年份、月份、日期。

日期是确定遗嘱形成的时间的重要标志,决定了不同遗嘱的先后效力,也决定了对遗嘱的真实性判断。
有人认为,遗嘱写清楚财产如何分配就可以了,日期只是格式的问题。
其实,日期并非装饰,它与遗嘱效力,真实性有关。
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方式相比,其最大优势是遗嘱全部内容均由遗嘱人自书。
这样一来,他人伪造的遗嘱可能性比较低,也可以较好地保留遗嘱人真实的意愿,法院的采信度一般也比较高。
相关的法律依据是这样的。
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由其中的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者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遗嘱人与见证人应在遗嘱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的,也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遗嘱人与见证人应当记录录像中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可以在危急时立口头遗嘱,但是口头的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之后,如果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到公证机关办理。
归根结底,自书遗嘱不复杂,难的是将形式要件一一做到位。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件事少了一件,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