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所欠的债务,到底哪些是夫妻共同的债,不能仅仅看借款人是否写了自己的名字,而要看签名,用途,金额,以及债务的发生时间。
民法典、《民法通用婚姻家庭条例解释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一起签名或者一方在事后追认共同意思的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用个人名义作为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负债,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第1064款第2款规定,一方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以个人的名义超过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的生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的,或者夫妻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除外。
此外,婚姻家庭解释中规定,债权人以一方婚前欠下的个人债务为由向债务人配偶主张的权利,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以支持,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经营的除外,
按照这个逻辑夫妻共同的债务大概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登记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自己所欠下来的债务,无论数额有多少,也无论借款的用途是怎么样,只要双方在相关的债权凭证之上签字确认了,就属于是夫妻共同所产生的,必须双方一起偿还。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是,在债权凭证中只有夫妻两人签字,但是另一方知道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的,并且在事后表示认可是属于夫妻一方的共同债务的,也会被认定为一方债务。
第二种情况,登记结婚之后,一方用个人名义负担家庭日常的生活需要。这里既要求金额,也要求用途,数额用途都要限于家庭的日常生活。虽然表面上是一方个人的借款,但是在家庭日常的生活当中,家事代理,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是有效的。
第三种情况,登记结婚之后,一方用个人名义负债,金额已超出了家庭日常的生活需求,但确实是夫妻一起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这种债务一般数额较大,债权人需证明款项是否流向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不能仅凭借款人婚姻身份来推定。
第四种情况,登记结婚之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但是这笔债务后来被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债务虽发生于结婚登记前,也可认为夫妻共债。
因此,判断一个债务是否需要夫妻一起承担,不可以仅仅看“是不是在婚后借的“,也不能仅仅只看配偶是否有签名,还要综合考虑债务发生的时间,金额的大小,是否夫妻双方签名或者事后追认,以及款项到底用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