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上,首先要弄清楚的并非谁更委屈,而是遗嘱到底写了什么样的财产,以及签字与订立遗嘱是否真正有效。
题目本身存在一个前后矛盾的情况,前面提及立遗嘱的时候奶奶已经死去了,后面又提及签字时奶奶躺在床上,由小姑代为签字。这个事实需要先核对清楚,因为遗嘱有效与订立遗嘱时是否在世,是否具备意思表示的能力有直接关联。
首先看财产的性质。
若这份遗产原为爷爷奶奶夫妻共有财产,则爷爷与奶奶各占其二分之一,也就是说,不能因遗嘱放一起,就将全部财产当作某一人的遗产来进行处理,爷爷的一半与奶奶的一半需要分别进行判断
奶奶这一块,问题比较清楚。
奶奶的姓名由别人代签,一般不符合自书的遗嘱生效条件,所以遗嘱中的奶奶遗产部分无效,奶奶的遗产无法按这份代签的遗嘱办理,只能依法继承。
奶奶死后,依法继承,爷爷和几个儿子是继承人,几个孩子之间也不是一律平均的。对于被继承人负有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着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扶养条件但不尽到扶养的,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少分或不分。题述所述老大不孝顺,能否因此少分或不分,还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仅凭一句评价就下结论,其他继承人通常均分。
爷爷部分则不一样。
如果爷爷真的亲笔签名,而且这份遗嘱还符合自己书遗嘱的其它形式要求,那么关于爷爷那一半的遗产的内容,应当依照遗嘱继承,这里不可以因为奶奶签字无效,就随手否定爷爷亲笔所订立的部分,二人的遗产要分开来判断。
从程序来看,按照这样的情况,爷爷和奶奶已经去世了,几个子女又不能够就遗产继承问题达成一致,只能够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遗嘱可作证据提交,并据此主张依遗嘱继承二分之一的遗产;至于奶奶二分之一的遗产,则只能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百三十条与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是均等的,对于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者,分配遗产应予以照顾。对于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者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与扶养条件者,不履行扶养的义务,分配遗产时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同意的,也可以不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因此,核心判断可压缩为一句话:奶奶代签的部分不作为有效的自书遗嘱来处理,奶奶的遗产依照法定的继承分割,爷爷亲笔签署的部分,如果形式要求齐全的话,可以主张按遗嘱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