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继承问题,最容易混淆在一起的,是两个人遗产和两个意思表达。
奶奶是否有遗嘱,以及爷爷所写的遗嘱是否能够分配奶奶的份额并不是一个问题
要分开看这两件事,结论才不会让家庭里约定和称呼有偏差。
首先说奶奶这一块。
据现有描述,奶奶生前并未立遗嘱。
并且在所谓的立遗嘱时,奶奶已经死去了,因此小姑的代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这并非是签字形式是否好看的问题,而是奶奶自身并没有留下遗嘱的意思表达。
既然无遗嘱,就不能将小姑的代签视为奶奶的遗嘱。
没有遗嘱的时候,老大一般都有权利继承奶奶的财产。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家中如果曾经有过男女比例这类约定的话,这种约定不适合奶奶遗产的继承。
家庭内部如何说是一回事,能否依此处理奶奶遗产又是另外一回事。
许多纠纷卡在此处,众人不断重复着“以前都已经说好了”,却未将这句话与奶奶是否立下遗嘱区分开来。
再看爷爷遗嘱。
按照描述,爷爷应该是自己手写的遗嘱内容,但是这只能表明遗嘱的方式可能接近于自书遗嘱,不能直接说明遗嘱是有效的。
遗嘱是否合法、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具体内容合法、需进一步审核。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这些环节缺少哪一个,内容是否存在其他问题,都会影响到对遗嘱效果的判断。
更重要的一点是,即使爷爷遗嘱最终被确认为有效,爷爷也只能依据自己的意思来处分属于他财产的份额。
他无法依靠自己的遗嘱,处分本来是奶奶遗产的份额。
因此,爷爷的遗嘱有没有效果,以及能否处理奶奶的那部分财产是两个要分别回答问题。
不能因爷爷写遗嘱而将奶奶的份额一并写入爷爷处分范围之内。
这一步若混过去,后面判断基本上都会偏离。
这种事情,由于家里谁记的更清楚,或者谁说的更有分量,往往解决不了关键问题。
应当核实奶奶有没有立过遗嘱,代签情况,爷爷遗嘱书写与签名情况,以及遗嘱的具体内容。
由于法定的遗嘱形式较为严格,建议继续委托专门从事婚姻家事的律师,由律师仔细审查遗嘱的效力以及相关的财产份额,尽可能地争取到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