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理解遗产的分配时,往往将问题简单地归结为一句话:没有继承权,就不能分配遗产。
但是这个判断不完整。
法定继承中,可以参与继承的,当然是依法具备继承权的人,但是法律并没有将所有可能获得遗产的人限制在继承人之内。
继承法14条规定,具备一定条件,即使没有继承权,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财产。
这里要区分一下,获取遗产的权利并不代表继承权。
法律所作出的这样安排,并非是将没有继承权之人直接变为继承人,而是由于他们与被继承者之间,有可能存在着一种特别的扶养关系
这种特别的扶养关系,是这个权利成立的关键。
从法律的安排来看,它既保障了相关人员基本的权利,又认同和赞扬了人与人之间的实际扶养和照顾。
具体来说,有两种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一种,是由被继承人抚养的,但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的来源。
这里不是看双方是否有亲属关系,也不是看名义上的是否是继承人,而是看这个人是不是靠被继承人过日子,还是自己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的来源。

第二类,是扶养被继承人多的人。
这类人获取遗产的依据,并非因为当然拥有继承权,而是由于他对被继承人确实承担了较多的扶养。
因此,遗产分配不仅要看继承人名单,还要看具体人身关系与扶养情况。
即便一个人本身是继承人,如果没有真正参与遗产分配,同时也符合前面所述的情形之一,仍然拥有遗产的取得权。
这表明,遗产的取得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行为。
它与继承权不是一个概念,产生的依据不同,法律的性质也不一样。
一旦该权利遭受侵害,权利人可以具备独立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仅依附其他继承人的主张。
但是,法律并没有将请求权无限制地放置在那里。
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如果权利人知道自己是符合条件的,但没有提出要求的话,一般不予理睬。
如果不知情,之前没提出请求的话,在知道后2年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里真正要关注的是,不是“是否有继承权”五个字,而是是否符合特殊扶养关系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及时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换言的,继承人身份并不是获取遗产的唯一途径,没有继承权并不意味着必然不能获得遗产。
只是这种获取遗产的权利具有明确的条件,也有相应主张方式以及时间要求,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关系特别,就可以自然参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