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争议中,录音的作用首先要区分清楚,它一定不是法院作为录音遗嘱使用的。
它更多的是作为自书的遗嘱证据,用于证明遗嘱的内容、订立的过程等,具体还需要看录音中说了些什么。
录音遗嘱需要见证人,而录音仅仅是作为证据来使用,并不需要看证人。
因此,不要一听到录音这两个字,就把它与录音遗嘱混在一起,这两个概念证明路径不同。
对这份录音,也可申请鉴定,重点可放在是否是老人声音,以及录音是否剪辑等问题。
至于录音有没有偷录的,可以在程序里提出讨论。
但偷录不代表当然无效,是否能当作证据使用,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不能仅凭“偷录”这两个字来下结论。
真正需要关注的是,是自己的遗嘱本身,还是录音是否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佐证。
另外一个方向,是想办法找到老人死前几年留下来的笔迹。
例如老人到银行办业务时签名的单据,这些材料可以用于与遗嘱中的笔迹相比较。
当然,是否能找到,材料是否合适,还是要看手头有没有证据,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找到一个签名单据就可以了。
如果有争议的话,可以依据这些材料进行鉴定,关键是确定遗嘱上写的字是否是老人写的。
还有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就是遗嘱里的时间,以及老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的精神状况。
看老人是否神志清晰、思维清晰,能否理解自己所做的事情,以及遗嘱可能带来的结果。
如果可以证明老人现在已经不是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了,那么即便遗嘱是老人自己立的,也是不符合遗嘱实质的要求的,应该是无效的。
这里因果关系很直接,笔迹决定了是否是老人写的,神志状态决定了“老人当时是否有能力做出有效处理”。
两件事情不能互相代替,录音也不能代替对笔迹与神志状况的证明。
至于这套老破小是否能过户,具体原因还需要弄清楚。
如果房子是承租的公房,是不可以继承的,而是由原家人等继续承租的。
不过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从这个过程来看,应该并非是承租公房,但是这仅仅是依据现有情况做出的判断,房屋的性质还是要看具体的材料。
因此,处理这种事情,不要把力气都用在录音是否能证明上,笔迹、订立的神志状态,以及房屋究竟是什么性质上。
录音可以证明多少,取决于具体的内容,遗嘱有无效,也不能仅看老人是否签字。
以上只供参考,具体情况请依据案卷材料联系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