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后的事情如何安排,往往不是一句话“按照遗愿办”就可以解决的,特别是同一个母亲先后为两个女儿写下内容矛盾的遗嘱,到底哪一份才是划分遗产的依据?
覃某生前和大女儿共有一套房子,登记权利人是母女两人。
早些年,覃某在公证处立下了公证遗嘱,称自己名下的房子属于该房子的份额,死后全部留给了大女儿。
过了一些年,她又写了一份自己的遗嘱,说房子出售的时候自己可以百分的五十享有权利,但是为了防止两个女儿因为继承而发生矛盾,这百分五十是两个女孩各分百分二十五。
后来覃某死了,两姐妹不能同意遗产分割。
大女儿表示,依据立公证遗嘱的时候实施的继承法规定,公证的遗嘱有优先效力,母亲的房产应当全部由自己承担。
小女儿认为,母亲去世的时候民法典已经实施了,根据民法典规定,数份遗嘱相互抵触的,应当以最后的一份为准,因此应当依照自书遗嘱,由姐妹平均母亲份额。
法院审理之后将问题分开来看:两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遗嘱效力应依立遗嘱时法律与司法解释予以判断。
这里最容易混淆的是,立遗嘱与死亡是两个事实。
遗嘱是附加生效条件的一种法律行为,立下的时候已经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死亡的时候才有法律的效力。
但是死亡更多的决定了生效时间,遗嘱的核心是尊重遗嘱者做出安排的真实愿望。
因此,遗嘱人只能依继承法理解与预期遗嘱的效力,适用立遗嘱的规则,更保护其信赖的利益,也更公平。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嘱人可撤销,变更遗嘱,数份内容相反的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可撤销、变更。
本案中,早些年订立了公证遗嘱,后来订立了自书遗嘱,双方都没有异议两份遗嘱真实性与有效性,因此法院认为应当适用当时继承法,按照公证的遗嘱来分割。
最后,母亲的房产归大女儿所有,小女儿上诉之后,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民法典后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定遗嘱人能够撤回、改变遗嘱内容,实施与遗嘱的内容相悖的民事法律活动,视为撤回相应内容。
但是新法不代表可以倒过来修改旧遗嘱形成的法律期望。
时间效力方面的规定也表明,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事实,原则上适用于当时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除非另行规定,相关的司法规定还规定了民法典实施之前立有公证的遗嘱的情形。
因此,判断遗嘱不仅要看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还要看遗嘱在什么规定下订立。
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共有六种,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
遗嘱是财产安排,也是一份家庭关系中慎重的交代,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