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一条评论,核心意思是:如果人贩子得知被抓后将被判处死刑,就有可能在抓捕的时候杀死被拐的孩子,所以要为人贩子提供一个活下来的理由。
按照这个逻辑,评论提出更激烈的方法:人贩子一落网,就通知所谓的九族,以家人命运逼迫他交代孩子的下落。
他补充说,九族中如果有人可以提供被拐的儿童信息或举报人贩子行踪和行为,可直接免责,连档案也不留下,也不影响将来考公务员的考试。
若人贩子协助调查,九族无罪,而他本人被判处死刑,没收个人的全部财产,并将财产用作警用设备和科技。
要是人贩子不同意的话,就要一家人一起处理,并且要把他与九族关起来一段时间,让他们自由地活动、互相告别。
评论还保留了一个说法:九族里只要有个人后来提供了被拐儿童的信息,或者有特殊贡献,也可以免责。
至于没九族、不配合调查者,评论称司法部门可将其交给学生或者实习生,作为毕业论文或入职考验,要求他们想办法套出有用的信息。
他说,原则上要尽可能保证人贩子没死,因为后面还有作用,所以要监考老师注意,防止学生无经验、下手无轻重。
以后,评论将人贩子当作可以临床用药的实验对象,认为这样既可以拯救实验动物,也可能使药物效果更佳。
这种说法表面是在为被拐儿童的家属出气,实际上已经将愤怒推向株连、逼供以及人体实验。
问题是,人贩子有罪,不代表家属有罪,家属知情、参与、帮助隐匿都应单独调查,不能因血缘关系而自动承担刑责。
所谓的免责也不能修改这个逻辑,因为它使家属先成为人质,再将提供信息变为换取活路的手段,所谓的自愿一开始就没有了。
更难的是,如果允许用亲属的安危逼供,谁决定什么是配合,什么是特殊贡献,什么程度逼迫算过界,最终都会成为可以随意扩大的口子。
支持这种方法的人往往将其理解为对恶人以恶制恶,但司法却不能用谁更狠来证实正义。
孩子被拐,家属的痛苦是真的,追查、找回与惩罚也应该认真做,但不能因受害人值得同情而将另外一些无辜者当作工具。
至于侦查途径、证据规则以及具体处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予以处理,个人不能将私刑、连坐以及实验包装为效率。
归根结底,为人贩子“活着的理由”应当是依法从轻处理,如实交代可以影响案件的处理,而不是用九族生命、学生前途以及患者的安全来换取。
这样的评论最可怕的是,不是他够不够狠,而是他将愤怒伪装为方案,将对公正的期望,悄然转化为对失控的幻想。